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與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1282執恢266號
判決日期:2020-08-01
法院: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為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給付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貨款2042000元,承擔逾期利息168957.21元,合計2210957.21元;案件受理費12410.5元,由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后果告知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
3.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產登記信息。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房產。
4.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場主體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場主體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等信息。
5.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發出限制被執行人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林松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6.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再次查詢了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信息,仍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過談話方式將被執行人內蒙古眾恒型材有限公司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浩平
審判員蔡明義
審判員郭滿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許立
判決日期
20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