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勇訴王乾歡、卯明朝等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0526民初2123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審理原告陳世勇訴被告王乾歡、卯明朝,第三人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陳世勇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告王乾歡、卯明朝在珠海中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應獲工程款中220萬元予以凍結。原告陳世勇提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號:XXXXXXXXXXXXXXXXXX。)作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告王乾歡、卯明朝在珠海中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應獲工程款中220萬元予以凍結。
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自凍結之日起算為1年,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算。申請人要求繼續保全的,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申請。
保全費5000元,暫由原告陳世勇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被保全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凍。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代興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盧鋒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