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萬彬與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13行初9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鐘萬彬訴被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成都人社局)、第三人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康綠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經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轄;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萬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秀軍、被告成都人社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薇及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彭州人社局)副局長黃維、第三人欣康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穎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3月19日,成都人社局根據鐘萬彬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鐘萬彬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告知了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原告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成都人社局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6年9月起到第三人處上班,從事生豬屠宰工作,工作時間一般為當日晚十點至次日早上。2018年3月5日,原告和同事張篤輝上晚班,二人晚飯后在第三人集體宿舍睡覺(設置手機鬧鐘至上班前十多分鐘響鈴),至上班前十多分鐘,原告起床穿上工作服,準備到宿舍旁如廁然后再帶上刀具到車間工作,結果不慎摔倒受傷。2019年1月21日原告就此次傷害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作出〔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認為第三人為職工提供的位于其單位的宿舍應認定為“工作場所”,如廁是職工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故原告在第三人單位宿舍起床工作前如廁后準備帶上工作用具時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原告鐘萬彬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
2、成都人社局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事實。
3、2019年5月10日原告律師對原告同事李萬確的《調查筆錄》1份。證明2018年3月5日晚上十一時左右原告給李萬確打電話告知原告在宿舍正準備上班時摔傷,后原告工友張篤輝到車間也給李萬確說了此事,后李萬確開車將原告送到醫院。
4、2019年5月10日原告律師對原告同事張篤輝的《調查筆錄》1份。證明張篤輝和鐘萬彬是同事,住同一間宿舍,都是晚上十點過十一點上班,2018年3月5日晚上張篤輝和鐘萬彬都在宿舍睡覺,十點過上班鬧鐘響后,鐘萬彬打算去廁所然后回宿舍拿工具再去車間,結果就摔傷了,之后車間主任李萬確把他送去醫院。
經質證,被告成都人社局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僅對證據3、4的關聯性持異議,認為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第三人的質證意見與被告成都人社局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成都人社局辯稱,成都人社局作出的〔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鐘萬彬2018年3月5日所受傷害,不在工作場所、不在工作時間,不屬于工作前的預備性工作,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告成都人社局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原、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證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主體資格。
2、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告知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證明成都人社局受理鐘萬彬工傷認定申請的事實。
3、鐘萬彬的病情證明、出院證、仲裁調解書。證明鐘萬彬受傷病情及鐘萬彬與欣康綠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4、張篤輝的身份證復印件、2019年1月3日濛陽法律服務所對張篤輝的《調查筆錄》1份、李萬確的身份證復印件、2019年1月3日濛陽法律服務所對李萬確的《調查筆錄》1份、錄音光盤1張。載明張篤輝和李萬確證明鐘萬彬于2018年3月5日晚上22時從單位宿舍去班上途中摔倒受傷。
5、鐘萬彬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情況證明》1份。載明鐘萬彬2018年3月5日22:40起床換好工作服,上廁所回來時摔倒在一階臺階上,集體宿舍由單位提供,在公司內,距離工作地點大約1里路。
6、2019年2月14日彭州人社局對李萬確、張篤輝的《調查筆錄》各1份、欣康綠公司現場照片。證明李萬確、張篤輝證實2018年3月5日晚上十點過,鐘萬彬在單位宿舍穿好工作服準備去上班時,上廁所的時候摔倒了;單位宿舍距離工作地點約500米遠。
經質證,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意義,僅對彭州人社局對李萬確、張篤輝的《調查筆錄》關聯性持異議,認為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第三人對上述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第三人欣康綠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鐘萬彬自2016年9月起在欣康綠公司上班,具體從事生豬屠宰工作,工作時間為晚上十時過至次日早上。欣康綠公司為職工提供集體宿舍,宿舍距離工作場所約500米遠。
2018年3月5日,鐘萬彬晚飯后在集體宿舍睡覺,至晚上上班前,起床后穿好工作服準備去上班,在宿舍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后經報告車間主任李萬確,被送往醫院治療。
2019年1月17日,鐘萬彬向成都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請求確認上述傷害屬工傷范疇。成都人社局受理申請后經調查核實,作出〔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鐘萬彬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鐘萬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袁偉博
人民陪審員唐文萍
人民陪審員王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夏娜娜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