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德惠市建設街艾美美術工作室、滕傳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83民初470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大公司)與被告德惠市建設街艾美美術工作室(以下簡稱艾美工作室)、滕傳志、第三人德惠市公路管理段(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段)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志勇、被告艾美工作室委托代理人邴永生、被告滕傳志、第三人公路管理段委托代理閔志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德大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雙方于2017年所簽訂的《戶外媒體使用協議》無效;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租金170000元;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起訴費等費用。事實及理由:2017年開始,原被告雙方簽訂《戶外媒體使用協議》,約定艾美工作室將位于德惠市102國道1151公里處跨路擁有使用權的廣告位租給原告,時間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止,租金170000元。原告分兩次將租金給付被告滕傳志。合同履行至2019年8月,公路管理段通知原告,稱原告無權使用,被告所收取的租金屬于不當得利,并為原告出具了證明材料,對此,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原告認為被告屬于故意欺詐,因此,起訴到貴院。
艾美工作室辯稱,2017年10月28日,艾美工作室與德大公司簽訂《戶外媒體使用協議》。艾美工作室有權簽訂該協議,因為,公路管理段與吉林省潤豐廣告公司公司(以下簡稱潤豐廣告公司)就案涉廣告位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潤豐廣告公司對案涉廣告位具有使用權,期限自2014年10月16日兩年,合約到期后雙方口頭約定再延續一年半,2018年4月潤豐廣告公司潤豐廣告公司向公路管理段申請延續合同,公路管理段未明確同意,因此,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第7條約定,該協議書已經轉化為不定期租賃。而艾美工作室與潤豐廣告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簽訂《合作協議書》,因此艾美工作室與德大公司簽訂《戶外媒體使用協議》時對案涉廣告位具有使用權,協議約定由德大公司使用案涉廣告位并向艾美工作室支付租金170000元,其支付租金系履行合同義務,且雙方對上述協議均已經履行完畢,德大公司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并返還其租金無法律依據。德大公司主張的不當得利系對法律理解不正確,本案中艾美工作室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訴訟費。另外,滕傳志系艾美工作室職工,是代表我單位聯系業務,德大公司起訴滕傳志承擔責任系濫實訴權。
滕傳志辯稱,我服從法律判決。
公路管理段辯稱,跨國道102線的德大過路天橋是公路設施的一部分,產權為國有,管理主體是吉林省公路管理段,受吉林省公路管理段委托,我段負責路產路權的管理工作。我段于2014年10月16日與潤豐廣告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潤豐廣告公司占用期限為兩年。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因干線公路國檢需要由我段無償使用一年,用于公路公益宣傳,因此,潤豐廣告公司使用期限被延后至2017年12月,根據協議,在有效期滿后協議即終止,此后潤豐廣告公司未到我單位辦理延續使用手續。
德大公司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戶外媒體使用協議(德大公司與大志美術簽訂);
證據2.戶外媒體使用協議(德大公司與艾美美術簽訂);
證據3.協議書(公路管理局與潤豐廣告公司簽訂);
證據4.付款憑單兩枚。金額均是85000元,證明我公司給付艾美工作室170000元租金。
艾美工作室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系德大公司和大志美術簽訂,現本次訴訟中沒有對該合同提出異議,所以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該協議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且協議合法有效;
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且第7條約定交通主管部門未作出是否準許延續的決定,乙方可以視為準予延續,但延續的有效期為不定期;
對證據4無異議,真實收到了款項,且匯款時間在合同有效期內。
滕傳志、公路管理段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艾美工作室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戶外媒體使用協議(德大公司與艾美工作室簽訂)。租賃期限2年,2017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止。租金為170000元,該合同合法有效。
證據2.合作協議書(艾美工作室與潤豐廣告公司簽訂)。內容是將潤豐公司2014年10月16日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書承租的案涉公路牌承包給艾美工作室,合作協議收益60%歸艾美工作室,40%歸潤豐廣告公司,證明艾美工作室有權出租案涉廣告位;
證據3.協議書(潤豐公司與公路管理段簽訂)。內容是有效期限2年,使用費67000,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潤豐公司與公路管理段達成口頭協議,該協議順延至2017年年末,后與公路管理段進一步協商延續該合同,但至今沒有明確達成具體合同內容。依據該合同第7條,該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德大公司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無異議;
對證據2從內容看與本案無關,只能證明最初時潤豐廣告公司同意將案涉廣告位承包給艾美工作室,但是本案涉及的是該廣告位的使用權,即路產路權是否有權使用,我公司認為艾美工作室無權使用;
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從主體看甲方是吉林省公路管理局,所以通過合同第7條,乙方應在期滿后提出書面申請,如未提出書面申請該協議即終止。而且乙方與第三人進行協商,這主體是不對的,因為甲方是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滕傳志、公路管理段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滕傳志、公路管理段均無證據提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6日潤豐公司與公路管理段簽訂協議書,期限為兩年,后雙方約定將期限順延至2017年12月。2017年7月28日艾美工作室與潤豐廣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艾美工作室對案涉廣告位享有對外出租權。2017年10月28日與德大公司與艾美工作室簽訂了戶外媒體使用協議,租賃期限2年,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駁回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長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于琦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