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博環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興業縣旅游發展服務中心、興業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924民初634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興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博環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環公司)訴被告興業縣旅游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旅發中心)、興業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文旅局)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博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雪玲、陳程,被告旅發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被告文旅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志鏈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博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項目咨詢服務費人民幣42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00元為基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20年3月30日為人民幣27439.30元(具體計算詳見附件《利息計算表》)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以上款項暫計人民幣447439.30元,由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1日,原告與原興業縣旅游局簽訂《廣西興業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區總體規劃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合同書》,被告委托原告編制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第六條具體內容如下:(1)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費用為人民幣420000元;(2)付款方式為原告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獲得相關部門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被告一次性將合同總價款支付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提供服務并提交了《廣西興業縣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2018年10月30日,興業縣水利局出具了《關于廣西興業縣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批復》,批復“本方案編制深度達到了可行性研究階段深度,可作為下階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據”。綜上,原告己經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的工作內容,達到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付款條件。此后,原告己多次催告被告付清款項,但被告僅以內部人員換屆、機構變更且缺乏資金為由,一直未予支付任何服務費用。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己經明確了支付的費用及支付條件,現付款條件己經成就,被告一直未能支付服務費用,構成違約,原告按照合同法第107條規定訴請被告支付服務費用于法有據。被告所稱的內部人員換屆及缺乏資金導致無法付款,不構成被告不予支付款項的有效抗辯。此外,基于合同法第112條,因被告的違約行為所致的利息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
原告博環公司提交的證據有:
1.被告主體信息材料—事業單位在線網站信息及名稱變更登記公告截圖、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信息截圖,證明被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被告承繼了原合同主體興業縣旅游局的權利義務;
2.廣西興業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區總體規劃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合同書,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3.廣西興業縣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興業縣水利局關于廣西興業縣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批復》,證明原告己經按合同約定編制報告并取得批復,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
4.致興業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催告函》、致興業縣旅游發展服務中心《催告函》及郵寄記錄,證明被告遲延履行付款義務;
5.逾期利息計算相關政策及公告,證明逾期利息計算合理。
被告旅發中心辯稱,因機構改革,原興業縣旅游局職能和人員調整到兩被告,據興業縣政府批示,已明確被告文旅局作為對接單位繼續開展后續工作,故旅發中心不應列為被告;原告未按《水土保持合同》約定先提交提供全額發票,付款條件未成立,我方沒有違約;利息計算的問題,合同沒有約定利息計算,不應當計算利息。請求駁回原告對旅發中心的訴訟請求。
被告旅發中心提交的證據有:關于明確《廣西興業縣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PPP項目》前期工作對接單位的請示,證明興業縣政府確定由被告文旅局作為后續工作對接單位。
被告文旅局辯稱,對合同本金沒有意見,但機構改革后,我局只是承擔了原來的行政職能,應當由業務承受方即旅發中心承擔該債務的還款責任,我方不作為承擔還款責任的主體,且我方沒有收到報告和發票。請求駁回原告對文旅局的訴訟請求。
被告文旅局沒有證據提交。
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兩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本院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興業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支付420000元給原告廣西博環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二、被告興業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42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分段計算)給原告廣西博環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三、被告興業縣旅游發展服務中心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在本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受理費8012元,減半收取4006元(原告廣西博環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已預交,予以退還),由被告興業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興業縣旅游發展服務中心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12元,(受理費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5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東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周長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秋瑩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