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陳代桂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23民初1090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訴被告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陳代桂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中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陳代桂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陳代桂支付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費56000元,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陳代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興建巴東縣經濟開發區企業服務中心項目,委托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承擔建設工程監理,并于2012年12月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約定了監理費等報酬和支付方式及時間。2013年底,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義務,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報酬,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至2019年7月9日止,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結算確認,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欠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費56000元,并由陳代桂書寫欠條一份。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多次催收無果后,訴至人民法院,請予支持。
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陳代桂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2月1日,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委托人)與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監理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名稱為巴東經濟開發區企業服務中心;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地點為巴東縣經濟開發區青龍橋工業園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建筑面積約8000.00㎡;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陳代桂;委托人與監理人協商同意,按工程竣工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支付監理報酬;合同簽訂監理進場支付30%,主體工程結束支付40%,工程竣工驗收前支付20%,竣工驗收后一個星期內付清監理報酬尾款。該合同還對監理人義務、委托人義務、監理人權利、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等方面作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場監理,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支付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監理費24000元。工程監理結束后,經結算,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尚欠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監理費56000元。2019年7月9日,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為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監理費伍萬陸仟元整(小寫56000.00元)。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作為欠款單位在欠條上簽章,陳代桂作為欠款負責人在欠條上簽字。后,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未清償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監理費。2020年5月13日,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系1998年10月6日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的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范圍為: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監理、市政道橋工程監理、給排水工程監理;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投標代理。2019年4月4日,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變更為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費56000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減半收取600元(原告湖北同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已預繳),由被告巴東縣新超婚慶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鄭永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華麗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