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成乾與胡乃鵬、王友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21民初2674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沂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成乾與被告胡乃鵬、王友福、劉慶元、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沂南縣雙堠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成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建設工程款100萬元及自2020年1月20日至付款時的同期農村商業貸款利息。二、被告沂南縣雙堠鎮政府在拖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三、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沂南縣雙堠鎮政府將沂南縣雙堠鎮艾于社區居民安置點工程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包給被告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又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被告胡乃鵬、王友福、劉慶元;2019年3月17日,被告胡乃鵬、王友福、劉慶元與原告、劉欣華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劉欣華承包涉案工程的2層樓房44戶、偏房44戶的土建工程以大包清工、每平方260元的價款發包給原告和劉欣華,上述工程在2019年年底竣工,經原告測量樓房、偏房的實際面積為9102.632平方米,工程款總計為2366684.32元;另由原告施工的院墻為306.24元,該院墻為每平方米26元,共計工程款為7956元;原被告簽訂合同以前人工費、施工中機械租賃費、加深地槽人工費等共計213481.76元,以上三項為2366684.32+7956+213481.76=2588122.08元,上述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萬元,剩余工程款100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又因劉欣華是向原告借款50萬元用于本工程承包墊資,該100萬元工程款未支付,劉欣華將本應分得的50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已通知被告)。原告認為,被告分包給原告與劉欣華的工程早已施工完畢,被告應當依法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訴請法院,依法調判,以實現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趙成乾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劉娟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