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91民初1230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強物資)與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開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志強物資的委托代理人孫偉、被告經開熱力的委托代理人侯育頡、鄒忠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經開熱力向志強物資支付人工費及機械費共686400元。事實和理由:經開熱力是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2013年冬天,長春市出現極寒天氣,致使經開熱力供熱用的煤在貯料廠處于大面積凍結狀態,無法正常輸送進鍋爐,需要大型鏟車和粉碎機配合將凍結的煤粉碎后送進鍋爐。因經開熱力沒有相應的設備,便委托志強物資臨時幫忙。2013年10月20日,志強物資租賃了2臺徐工50鏟車和1臺大型粉碎機,又雇傭了7名人員操作這幾臺機器,其中,每臺鏟車需工作人員2名,粉碎機需工作人員3名。由于經開熱力供熱用的煤在貯料廠處于大面積凍結狀態的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志強物資提供的機器設備和人員也無法立即撤出,后經開熱力承諾向志強物資支付機器設備租賃費和人工費用,讓志強物資提供的2臺鏟車、1臺大型粉碎機和7名雇傭的人員一直在經開熱力處工作,直至供熱期結束。志強物資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是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總計182天。開始志強物資是同意無償幫忙的,所以現同意只按170天向經開熱力主張機器租賃費和人工費用。具體費用明細如下:2臺鏟車每天1600元,1臺大型粉碎機每天1400元,共計每天3000元。按170天計算,共計51萬元。雇傭的7名工作人員每人每月4500元,總計189000元,扣除12天的工人工資12600元,經開熱力應付工人工資176400元;以上總計686400元。志強物資多次向經開熱力主張支付上述費用,其遲遲不予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開熱力辯稱,志強物資在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間提供兩臺鏟車一臺大型粉碎機和七名員工為我方進行工作這一事實表示認可。對于其主張的各項費用由于雙方當時沒有進行結算,我方也沒有相關的證據,所以應當由志強物資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即志強物資在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向經開熱力提供鏟車兩臺,大型粉碎機一臺以及七名員工的事實。庭審中志強物資提交《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轉款憑證》《人工費用領取表》及證人黃樹輝、張巖的出庭作證,證明志強物資雇傭張巖、黃樹輝的徐工50挖掘機兩臺(規格型號為3立方米),顎式破碎機一臺(進料口600×900毫米)和人工七人每天24小時工作的事實,并舉證轉款憑證證明已經向張巖、黃樹輝結算完畢。針對上述證據,經開熱力公司對于人工數量及挖掘機型號、每天工作24小時的事實沒有爭議,但是對于顎式破碎機的型號存疑,本院第二次庭審中志強物資提供顎式粉碎機的照片五張用以證明型號,證人黃樹輝第二次出庭,對照片進行確認,經開熱力表示無異議。
庭審中,經開熱力舉證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吉林省施工機械臺班計價定額文件一份,證明3立方米的拖式鏟運機每臺班單價為579.97元(含人工),進料口為600×900毫米規格的顎式破碎機每臺班單價為624.30元(含人工)。該文件說明中第三項表明:本臺班定額每臺班是按8小時工作制計算的,認為志強物資的請求標準不能高于該文件規定的標準
判決結果
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長春志強物流經銷有限公司支付人工費及機械費共68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64元,減半收取計5332元,由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韓旭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