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劉曉亮、魏江華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5015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曉亮、魏江華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建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曉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江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應當向被告劉曉亮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工資15000元;2017年5月工資5000元、2017年7月工資5000元、2017年10月工資5000元、2017年11月工資5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工資35000元、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工資7000元、2019年1月至10月期間的工資50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金勞人仲裁字[2019]2781號仲裁裁決書,特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將案涉工程華瑞紫韻景園工程、華瑞紫荊西園一期及東園、聯東U谷鄭州高新國際企業港工程監理工作轉包給被告魏江華,并由被告魏江華雇傭相關人員實際進行現場監理,以及支付報酬。原告與被告劉曉亮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和用人關系,不應當向其發放工資。被告魏江華與被告劉曉亮系個人勞務關系,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劉曉亮答辯稱:一、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金勞人仲裁字【2019】2781號《仲裁裁決書》依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貴院應當維持該《仲裁裁決書》的裁定。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答辯人于2016年2月到被答辯人承接的華瑞紫韻城景、麗園項目工作,之后因華瑞紫韻城景、麗園項目竣工,答辯人被調往聯東U谷·鄭州高新區國際企業港項目工作,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項目人員安排紅頭文件及《見證單位見證人員授權書》,且答辯人的相關從業證書中的工作單位也是位于被答辯人處;有被答辯人所承包的項目出具的《監理人員工資單》,況且被答辯人通過對公賬戶向答辯人發放了2018年9月、10月工資,上述事實充分說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三、被答辯人所述將本案所涉工程監理工作轉包給被告魏江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被答辯人與本案被告魏江華從未向答辯人明確說明他們之間存在轉包行為,且根據《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標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禁止轉包,禁止違法分包”;“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等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與本案被告魏江華之間的轉包行為屬嚴重違法行為,故被答辯人與被告魏江華之間是否存在轉包關系都與答辯人無關,違法轉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機構做出的《裁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與本案被告魏江華之間的轉包行為與答辯人無關,故請求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1、被告劉曉亮與2016年2月18日進入原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2、被告劉曉亮工資標準為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每月工資50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工資6000元。
3、原告已向被告發放了2017年4月、6月、8月、9月、12月、2018年1月的工資。
4、2018年12月7日,原告通過對公賬戶向被告劉曉亮發放了2018年9月工資5000元、2018年10月工資5000元,2018年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4000元工資,2019年原告向被告劉曉亮支付工資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劉曉亮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工資15000元、2017年5月工資5000元、2017年7月工資5000元、2017年10月工資5000元、2017年11月工資5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工資35000元、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工資7000元、2019年1月至10月期間的工資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10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楊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裴淼淼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