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長印與吉林亞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長春康輝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05民初574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邱長印與被告吉林亞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泰旅行社)、長春康輝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輝旅行社)、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吉林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平安保險吉林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邱長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7333.22元、護理費2914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900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交通費4122.6元、住宿費1674元、殘疾賠償金60344元、鑒定費33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以上合計171521.22元;2.依法判令太平洋保險吉林分公司、平安保險吉林分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以上賠償款承擔賠償責任;3.依法判令亞泰旅行社、康輝旅行社對太平洋保險吉林分公司在賠償限額不足以賠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4.依法判令平安保險吉林分公司對亞泰旅行社的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交通費的訴訟請求為4082.6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原告與亞泰旅行社簽訂新疆16日游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并交納了團費,團期為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23日。2018年9月9日晚上8點多,在長春至新疆的旅游專列上,原告在去洗手間的時候,在車廂連接處因火車晃動導致摔傷。原告傷后在石家莊下車進入河北省醫科大學第三醫院就診,診斷為胸11椎骨折,經手術住院16天,共花費醫療費112503.6元。出院后,原告回到長春在醫保報銷82774.35元。經查,亞泰旅行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告等人轉給康輝旅行社組成的旅行團,亞泰旅行社在平安保險吉林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康輝旅行社在太平洋保險吉林分公司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邱長印對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雪瑩
人民陪審員白勇
人民陪審員趙艷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方旭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