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港動力工程有限公司、東莞通明電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303執17197號
判決日期:2020-01-16
法院: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深圳南港動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東莞通明電力有限公司、東莞眾明電力有限公司、中龍建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4960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標的為人民幣27066895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東莞通明電力有限公司、東莞眾明電力有限公司、中龍建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查證,經向銀行、國土、工商、證券、車管等相關部門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查證結果通知書,申請執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內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消費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華
審判員武旭東
審判員劉春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歐陽慶霖
判決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