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眾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9326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0000121264號關于第29693346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5月28日。
本院受理時間:2019年7月29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8月13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29693346號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方式、設計要素和視覺效果方面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服務內容不同,共存于市場不會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三、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與原告產生對應關系,能夠與其它商標區分。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四川眾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
2.申請號:29693346。
3.申請日期:2018年3月20日。
4.標識:
訴爭商標
5.指定使用服務(第38類,類似群:3802):信息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尋呼(無線電、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工具);光纖通訊;視頻會議服務;數據流傳輸;無線電通信;視頻點播傳輸。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普洱市孟連娜允紅珍茶業有限公司。
2.注冊號:11154383。
3.申請日期:2012年7月3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5.標識:
引證商標
6.核定使用服務(第38類,類似群:3801-3802):電視播放;無線廣播;信息傳送;電子郵件;數字文件傳送。
三、其他事實
庭審中,原告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似沒有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和引證商標檔案、駁回通知書、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原告在復審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眾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四川眾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四川眾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占勝
人民陪審員白玲
人民陪審員付愛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曉慧
書記員林子斌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