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香忠與王壯、河北省交通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123民初815號
判決日期:2020-07-27
法院:正定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香忠與被告王壯、河北省交通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被告交通監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為被告人保財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壯、被告人保財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交通監理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5年11月22日在京昆高速北京方向251KM+110M處,原告駕駛冀A138ZJ號小轎車與被告王壯駕駛冀A×××××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冀A138ZJ小轎車車輛受損。后經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正定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王壯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查,冀A×××××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被告人保財險先期賠付原告40567.37元),現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用、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32319.8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壯辯稱,我是被告交通監理公司的職員,原告的損失應該由該公司承擔。
被告交通監理公司未答辯。
被告人保財險辯稱,我公司承保交強險及附加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10萬元。原告訴請的數額過高,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已賠付余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交強險不足的部分同意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付。同時原告車輛與我公司承保車輛撞擊情況不明,不同意按5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案所涉及的鑒定費用、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6時40分許,原告駕駛冀A138ZJ號小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51KM+110M處時,其車輛前部與被告王壯駕駛的冀A×××××小型普通客車前部相撞后,又與右側水泥護欄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車人尤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正定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王壯負事故同等責任。
另查明,冀A×××××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及附加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100000元,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人保財險已賠付原告40567.37元。
上述事實,原、被告無異議,并有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正定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
被告人保財險不同意其承保車輛承擔50%的損失,因為原告車輛與承保車輛及護欄分別發生碰撞,造成的損壞結果不明。
同時被告人保財險提供《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顯示尤亮醫藥費8731.48元、冀A138ZJ號小轎車車損22928.2元,已賠付醫療費4365.74元、車輛損失12464.1元。
原告對此無異議。
現原告主張醫療費84427.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誤工費23100元、護理費22400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用2000元、傷殘賠償金8474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用800元。
被告人保財險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對其余費用均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56628.58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46元,本院減半收取后,由被告河北省交通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4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苗苗
判決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