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5常州英才貨運有限公司與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04民初975號
判決日期:2020-07-20
法院: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英才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才公司)訴被告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外運常州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才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忠,被告外運常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華、劉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英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運費10100元及代墊提貨費用2320元;2、本案訴訟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被告多次運送貨物,完工后原告分別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8月13日向被告開具三張增值稅發票,發票金額分別為900元、6200元、3000元;代墊提貨費用2320元,被告共需支付原告1242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外運常州分公司辯稱:對原告起訴的運貨事實無異議;被告方委托原告運輸相關貨物,對原告主張的拖欠運費10100元予以認可;對于原告主張的代墊費用2320元不認可,未收到代墊費用發票,也未委托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外運無錫分公司)與原告之間辦理相關運費和提貨代墊業務。
英才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打印件3張,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因運輸合同關系發生發票項下的費用10100元;
第二組: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3張(編號分別為:11322226、33932063、11322227)、手撕發票(編號為02259798),證明英才公司幫外運常州分公司代墊給上海倉庫的倉儲費、保管費用等各種費用,上海港城危險品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明東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上海時間快遞有限公司開具發票的事實;2、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微信轉賬記錄截屏各1張(載體手機損壞,無法展示)、英才公司單方制作記賬單復印件3張、錄音光盤與錄音整理材料節選各1張,證明英才公司幫助外運常州分公司代墊的提貨費共計2320元。
外運常州分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認可;
對第二組證據中錄音光盤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其余證據不予認可。外運常州分公司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發票記載購買方為外運無錫分公司,外運常州分公司未委托英才公司墊付相應費用,該組證據無法證明英才公司代外運常州分公司代墊2320元費用的事實;錄音中被告公司負責人金偉光也僅是對運費發票進行確認,始終未認可代墊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業務往來,由原告作為承運人為被告運輸相關貨物。原告承運貨物后,分別于2017年12月13日與2018年8月13日向被告開具了以其為購貨單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張,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中均載明為運費,編號分別為18920488、20138362、20138363,價稅金額合計10100元?,F因被告未能及時履行支付運輸費用等相關費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打印件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常州英才貨運有限公司運輸費用10100元;
二、駁回原告常州英才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華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傳朋
書記員張晶
判決日期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