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中與安徽青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雅園林建筑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24民初1623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大中與被告安徽青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松園林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張大中申請追加安徽博雅園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園林公司”)作為被告參與本案訴訟。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大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先寶、聶楠,被告博雅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青松園林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大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兩被告給付運輸款2041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全國同業拆借利率6%標準計算至起訴之日,計息17281元,此后計算至還款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張大中與青松園林公司建立合作關系,雙方約定由張大中為青松園林公司運輸土石方等材料,用于修建公路,青松園林公司按照工程量支付運輸費用。因工程量較大,張大中以個人名義召集了二十余人協助運輸,并將青松園林公司支付的運輸款再支付給案外人。2017年至2018年合作期間,張大中以自己名義及委托他人與青松園林公司結算,經統計共計586140元。除去已支付的款項,尚欠運輸費204140元。博雅園林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將該工程違法分包給青松園林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博雅園林公司對青松園林公司尚欠張大中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博雅園林公司辯稱,第一、張大中與青松園林公司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與博雅園林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第二、博雅園林公司從未將涉案工程分包給青松園林公司;第三、博雅園林公司與實際出資的自然人之間尚未結算,不能確定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綜上,張大中要求博雅園林公司在差欠青松園林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訴求與理不符,與法相悖,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青松園林公司未作答辯。
張大中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張大中身份證、兩被告企業信息查詢單各1份,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2、工程進場材料結算清單5份,證明張大中已完成土石方運輸業務,張大中以自己及案外人名義與青松園林公司進行結算,尚欠運輸款204140元;3、說明書2份,證明張大中委托案外人與青松園林公司進行部分結算的事實。經質證,博雅園林公司對證據1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3真實性不發表意見,但認為張大中與青松園林公司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與博雅園林公司無關。本院經審查認為,5份工程進場材料結算清單加蓋了青松園林公司印章,對其真實性及與本案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至2018年期間,張大中聯系徐玉存、夏曉紅、李年長等人為青松園林公司提供土石方運輸業務。后青松園林公司分別出具了5份工程進場材料結算清單,并加蓋青松園林公司印章。其中載有徐玉存、夏曉紅結算清單載明:2017年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萬山鎮三環路運黃土、五里王小橋修路運土、盛橋公園運渣土,運輸費共計31140元;載有李年長“陳院行政村、盛濱路、公園”的結算清單載明:2017年至2018年1月5日期間,盛濱路公園運土、加班費、運渣土,共計85070元,已付17000元、35000元,下欠33070元;載有張大中“盛橋供電所、游園運土運渣”的結算清單載明:截至2018年1月15日止,運土運渣匯總3350元;載有張大中、李年長“盛濱路車輛運土”的結算清單載明: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間,盛濱路車輛運土匯總354980元,已付40000元,下欠314980元;載有張大中、李年長“盛濱路運土車輛”的結算清單載明: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運土票據匯總111600元,以上合計494140元。后青松園林公司給付29萬元,尚欠204140元。
另,經本院核實,李年長、徐玉存、夏曉紅對張大中作為本案原告起訴主張權利無異議,均自愿放棄其作為原告主張相應債權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青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張大中運輸費204140元及利息(利息以20414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大中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11元,由被告安徽青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81元,原告張大中負擔1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莫少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涂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