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寧與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822民初1400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寧與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通泰建司)、被告方偉、被告林厚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寧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智鵬、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竹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5000元及從2019年7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3日,被告通泰建司承包了懷寧縣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2018年度建設項目(雷埠鄉),被告方偉和林厚生為被告通泰建司的項目負責人,二人又將項目中的長圩排澇站發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約定總施工費用170000元,在施工過程中增加了兩個泵腳梁,價款為4000元;付款方式為按施工進度付款,原告完成工程量的80%被告應支付總承包費的20%即34000元,余下80%的承包費即136000元在施工完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支付。原告承接工程后即組織安排人員施工,該工程已于2019年5月完工,并進行了竣工驗收,但被告僅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元,余款9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通泰建司、方偉、林厚生共同辯稱,原告承包被告中標的長圩排澇站的建設工程屬實,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元,因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應業主單位的要求發生了變更,已竣工的工程與原設計工程的工程量產生了變化,故余下的工程款雙方至今未結算,并非被告拒付工程款,被告請求按照竣工后的實際工程量結算工程款,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申請法院對涉案工程的實際工程量進行評估。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懷寧縣水利局與通泰建司簽訂《懷寧縣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2018年度建設項目(雷埠鄉)合同協議書》一份,約定懷寧縣水利局將懷寧縣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2018年度建設項目(雷埠鄉)工程項目發包給通泰建司。2018年11月18日,林厚生、方偉(甲方)與陳寧(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將懷寧縣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2018年度建設項目(雷埠鄉)工程項目中長圩排澇站承包給乙方施工,施工總費用為170000元,且約定甲方應按施工進度付款,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時甲方應支付總承包費的20%即34000元,余下80%的總承包費即136000元在乙方施工完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支付給乙方。另外在工程施工中出現不在圖紙設計范圍內的施工內容,甲乙雙方應在協商好方案約定費用后,再由乙方按方案完成施工,增加費用同比例結算。
再查明,長圩排澇站施工工程由陳寧承包后,全程由其組織施工,工程于2019年5月17日通過了初步完工驗收,參加驗收的有懷寧縣水利局、雷埠鄉政府、雷埠村委會、雷埠鄉農電站及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代表。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協議書》原件、《合同協議書》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林厚生、被告方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陳寧工程款9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寧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6元,減半收取1088元,由陳寧負擔88元,由林厚生、方偉、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勁松
法官助理李逢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明燕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