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勤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1民終478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天勤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元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27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勤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程序違法。本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申請了管轄異議,但一審法院收到管轄異議申請書后既未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亦未作出管轄異議裁定,違反了法律規定。2.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正元公司交付的安裝設備與合同約定設備清單內容不符,交付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系統比對失敗,一審法院卻認定“被告收到貨物并由原告安裝調試成功”與事實不符。《現場到貨驗收單》上“周菲”的簽名系正元公司偽造。正元公司未依據合同約定出具比對監測報告、未組織完成環保驗收,天勤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的條件未成就。
正元公司辯稱其提供的煙氣監測設備規格、型號與合同清單約定的設備規格型號一致,設備安裝后第一次調試結果為調試成功,且正元公司后續亦為天勤公司提供了售后維修服務,將所有設備調試正常。黃岡市轄區內的煙氣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環保行政部門出具,并非由正元公司出具。
正元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天勤公司向正元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144000元人民幣,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1日,天勤公司與正元公司簽訂《污染源(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合同書》,約定由正元公司向天勤公司提供一套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價格240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天勤公司依約向正元公司支付了96000元預付款,后正元公司向天勤公司提供了設備,但部分設備與合同約定名稱不一致,天勤公司確認收貨。嗣后,正元公司對設備系統進行了安裝、調試及系列售后服務,但天勤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余下貨款,尚欠貨款14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正元公司、天勤公司簽訂的《污染源(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亦未損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天勤公司收到貨物并由正元公司安裝調試成功后,除之前支付的96000元預付款外,未按約支付下余貨款,屬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天勤公司辯駁其不付款原因系正元公司提供設備與合同約定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其完全可以拒收貨物或要求解除合同,但其并未拒收,亦沒有要求解除合同,相反接受對方安裝調試及相關售后服務,且故其該項辯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納。正元公司訴請賠償逾期付款損失,因其訴請數額不明確且根據其所提供證據不能確認相關時間計算節點,故對其該項訴請依法不予支持。判決:一、由湖北天勤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44000元。上述應履行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天勤公司為支持其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管轄異議申請書、百世快遞運單各一份,擬證明天勤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管轄異議申請書,但黃梅縣人民法院未進行管轄異議審查,亦未作出民事裁定。正元公司質證稱天勤公司庭審時未提出管轄異議問題,其提出管轄異議已過時效。同時天勤公司還向本院提交了《污染源(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合同書》及現場到貨驗收單各一份,因正元公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該組證據,故不作為二審新證據。
正元公司為反駁天勤公司的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編號為CCAEPI-EP-2019-185、CCAEPI-EP-2016-123的《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書》各一份,擬證明正元公司的產品均經過中國環境保護認證中心認可。天勤公司質證后提出對改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正元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
本院認為天勤公司提交的管轄異議申請書、百世快遞運單客觀、真實,能夠證明其在本案一審答辯期內向一審法院書面提出了管轄異議申請,本院予以采信。正元公司提交的《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書》2份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天勤公司(甲方)與正元公司(乙方)簽訂的《污染源(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合同書》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支付40%的預付款到乙方賬戶即人民幣96000元,乙方準備甲方所需貨物并安排發貨。安裝調試完成后,乙方出具比對監測報告到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25%到乙方賬戶,即人民幣60000元,乙方組織相關環保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貨款到乙方賬戶即人民幣72000元,并開具17%增值稅全額發票。質量保證期滿七日內,甲方向乙方預支付5%的剩余款項到乙方賬戶,即人民幣12000元。
2019年2月9日,天勤公司驗收了正元公司交付的煙氣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并在現場到貨驗收單上簽名,驗貨人簽字處簽署的“余星”姓名被劃掉,改簽了“周菲”的姓名。一審庭審中,天勤公司陳述余星系其公司員工。現場到貨驗收單較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設備明細單少一瓶O2標準氣體。2019年2月10日設備安裝調試成功,但嗣后設備頻繁出現故障,正元公司提供了維修售后服務,但該設備未能投產使用。
另查明,天勤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通過百世快遞向一審法院郵寄書面《管轄異議申請書》向一審法院提出了管轄異議。一審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了天勤公司郵寄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后,并未就天勤公司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273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剛
審判員李軍
審判員張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杏元
書記員易圻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