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尚文與廣州市中汽租賃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1民初29921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尚文與被告廣州市中汽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強,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友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尚文的訴訟請求:一、中汽公司繼續履行與曾尚文的勞動關系;二、中汽公司支付曾尚文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資53690元。事實和理由:我2017年8月1日入職中汽公司擔任行政專員,每月工資5500元,我于2018年4月4日代表中汽公司參加籃球比賽時致左腿受傷,2018年5月16日代表中汽公司參加籃球比賽時致右腿受傷,后左腿、右腿都被鑒定為工傷。2019年3月6日,中汽公司在我左腿尚未康復,右腿尚未進行手術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導致我無法繼續享受工傷待遇。我于2019年3月20日提起勞動仲裁,但仲裁委駁回了我的仲裁請求,我認為仲裁裁決依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我不服,故訴至法院。
被告中汽公司辯稱:不同意曾尚文的訴請,我方認可仲裁委查明的事實,對仲裁裁決無異議,曾尚文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
經審理查明,中汽公司是2011年12月15日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曾尚文2017年8月1日入職中汽公司,工作崗位為行政專員,月工資5500元。雙方于2017年8月1日簽訂了期限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中汽公司為曾尚文繳納了社會保險。
2018年4月4日,曾尚文代表中汽公司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時不慎被撞傷左膝部,送院診斷為:“1.腰1/2、腰4/5椎間盤向后方突出;2.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3.左膝內側副韌帶損傷;4.左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5.左膝股骨內側髁、脛骨平臺內側骨挫傷;6.左膝周圍軟組織挫傷;7.左膝股骨外側髁及脛骨平臺外側骨挫傷;8.左膝關節周圍軟組織水腫,髕上囊、關節腔少量積液”。2018年5月16日,曾尚文再次代表中汽公司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不慎被撞傷右膝部,送院診斷為:“1.右膝前交叉韌帶撕裂;2.右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3.右膝股骨外側髁脛骨平臺外側骨挫傷;4.右膝關節周圍軟組織水腫,髕上囊、關節腔積液。”后經多次住院及門診治療。2019年1月18日,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出具重返工作崗位建議書,出院建議:根據職業能力評定結果,個案目前的身體功能大部分符合原崗位的工作任務要求,結合個案實際情況,建議個案出院后返回原公司原工作崗位并調整部分工作任務。
曾尚文申請工傷鑒定,其左膝部受傷的傷情及右膝部受傷的傷情均被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認定曾尚文左膝部受傷的工傷康復期從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停工留薪期從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0月3日止;右膝部受傷的工傷康復期從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確認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29日關于右膝前交叉韌帶重建的治療屬于工傷復發,停工留薪期從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9年9月29日,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認定曾尚文左膝傷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2019年10月1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認定曾尚文右膝傷情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九級。
2019年3月6日,中汽公司以曾尚文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為由,向曾尚文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中汽公司向曾尚文發放工資截止至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共發放工資767.28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3668元。
曾尚文于2019年3月20日向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一、中汽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關系;二、中汽公司支付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間的工資5500元;三、中汽公司足額補繳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間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四、中汽公司支付手術費用22782.39元。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穗云勞人仲案〔2019〕128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曾尚文的仲裁請求。曾尚文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中汽公司未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對于曾尚文要求中汽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張,中汽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與曾尚文履行勞動合同關系,理由是曾尚文長期休假和頻繁請假且醫療期和康復期結束后到崗仍不能正常有效處理本崗位工作導致中汽公司不得不另外聘請一名行政專員,目前公司無行政專員崗位空缺,亦無法再提供適合曾尚文的工作崗位。
以上事實,有裁決書、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書、勞動合同、薪酬確認書、勞動關系解除/終止通知書、病歷資料、工資明細、工資條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廣州市中汽租賃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曾尚文于2017年8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廣州市中汽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曾尚文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資43232.72元;
三、駁回曾尚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共10元,由廣州市中汽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卜曼曼
人民陪審員梁剛
人民陪審員鄧楚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柯芷榕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