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工務段、高英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6民轄終94號
判決日期:2020-07-16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工務段因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2811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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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工務段上訴稱,本案系與襄陽工務段鐵路涵洞設施有關的損害賠償糾紛,由于襄陽工務段所在地屬于襄陽鐵路運輸法院地域管轄范圍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法釋[2012]10號)第三條第(八)、(九)項之規定,本案屬于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襄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高英與原審被告襄陽市襄州區市政服務中心均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鄧勝審判員劉雯莉
審判員黃麗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余曉航
判決日期
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