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與盛麗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921民初107號
判決日期:2020-07-15
法院: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盛麗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省創佳物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諶樂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盛麗霞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業費7700.69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所居住的南縣中央公園業主委員會分別于2016年11月9日、2018年1月3日簽訂《中央公園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雙方對物業服務合同期間和物業服務費標準均有明確約定。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計拖欠物業費7700.6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及違約金。
被告盛麗霞未予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到庭質證。經本院審查,原告所舉證據內容真實合法,對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盛麗霞系南縣中央公園住宅小區12號樓A棟1102房業主,其房屋建筑面積為120.89平方米。2013年9月30日,原告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與南縣鴻投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南縣中央公園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2016年11月9日,原告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與南縣中央公園業主委員會簽訂《中央公園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委托管理期限為2017年元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雙方就被告盛麗霞所購買房產的物業服務約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為1.3元∕㎡∕月,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公共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等事項。2018年1月3日,原告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與南縣中央公園業主委員會再次簽訂《中央公園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不變。合同簽訂后,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即為盛麗霞所居住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今。盛麗霞從合同簽訂后未交納物業服務管理費
判決結果
一、盛麗霞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物業管理服務費5500.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
二、駁回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盛麗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康德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楊帆
書記員陶志鵬
判決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