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旺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安徽溢川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91民初5624號
判決日期:2020-07-15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高旺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高旺公司)與被告安徽溢川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溢川公司)、被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集團合肥公司)、被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集團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皖0191民初83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安徽高旺公司及被告中鐵集團合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皖01民終44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高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水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善軍,被告安徽溢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兆前、邵延春,被告中鐵集團合肥公司、被告中鐵集團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興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高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賃費814640元(包括進退場費)及承擔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5日,安徽高旺公司與安徽溢川公司簽訂《施工升降機委托租賃協議》,約定安徽高旺公司將其自有的7臺施工升降機委托安徽溢川公司代為出租,安徽溢川公司將上述設備出租給中鐵集團合肥公司承建的合肥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并由安徽溢川公司代為簽訂了《物資、設備租賃合同》。安徽溢川公司和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簽訂《物資、設備租賃合同》,約定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租賃施工電梯8臺。合同簽訂后,中鐵集團合肥公司實際租賃4臺升降機(其中安徽高旺公司2臺,安徽溢川公司2臺),安徽高旺公司租賃的5#電梯、6#電梯租賃期間共產生租賃費、進退場費961640元,扣除已支付的147000元,尚欠814640元至今未付。
被告安徽溢川公司辯稱:我方只收到安徽高旺公司提供的一臺設備而非兩臺,我方與安徽高旺公司之間相關租賃費用并未進行結算,租賃費金額并不明確,安徽高旺公司所主張的金額只是其單方陳述并無其他證據證明。本案雙方之間租賃費根據我公司與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應包含塔吊工等人員工資,安徽高旺公司應當從租賃費中進行扣除。本案雙方合同約定安徽高旺公司收款之前應當開具發票,但其并未開具,因此開票之前無權向我方主張租賃費。綜上,安徽高旺公司訴請租賃費并無證據證明,其主張金額也無證據支持,請求駁回其訴請。
被告中鐵集團合肥公司、被告中鐵集團公司共同辯稱:我單位與安徽高旺公司之間無任何合同關系,起訴我方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單位與安徽溢川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且依據合同進行結算,2018年9月10日,因我單位欠付租賃費,安徽溢川公司對我單位進行起訴,最終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將我單位欠付款項全部執行到位。因此,安徽高旺公司主張我單位基于同一合同同一事實支付雙倍租賃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嚴重破壞經營秩序及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5年11月5日,安徽高旺公司向安徽溢川公司購買一臺型號為SC200/200G的立誠牌施工升降機,交付地點為合肥濱湖寶能城項目工地。同日,安徽高旺公司(甲方)與安徽溢川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升降機委托租賃協議》,約定:甲方將自有的7臺施工升降機委托乙方代為出租,代出租期間設備產生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概由甲方承擔。甲方委托乙方將設備出租給由中鐵集團合肥公司承建的合肥寶能城二期住宅2#3#4#5#6#7#8#9#樓項目,并由乙方代為簽訂《物資、設備租賃合同》。甲方須根據乙方與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內容,派員完成該租賃合同中供方應完成的所有工作內容并承擔所有的費用及風險,甲方須承擔設備收益的企業增值稅、附加稅等所有稅金,稅金由乙方在每月租賃收入中直接扣除,甲方從乙方處獲得的收入時,須開具相應的材料發票或設備發票給乙方。乙方負責同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代甲方向中鐵集團合肥公司開具租賃發票,乙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后,憑甲方開具的材料發票或設備發票將租金轉付給甲方,甲方提交的財務手續不齊全時,乙方可拒絕支付,并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雖有權代甲方收取設備租金,但乙方盡最大的努力仍然無法收回款項時,款項無法收回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上述合同簽訂后,安徽溢川公司(出租方)與中鐵集團合肥公司(承租方)簽訂編號為濟南-合肥2014147CL2015010(JX)Z《物資、設備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雙龍低速變頻施工電梯(SC200/200)4臺,租金單價800/臺/日,租期420天,進出場費28000元/臺;室外施工電梯4臺,租金單價734元/臺/日,進出場費25000元/臺。春節停工期間不計費,報停時間不超過30天。租賃期限以室外電梯進場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租費,根據工程進度,以機械設備管理員(李先紅)、工長(任文振、洪浪青、譚紅偉)簽字確認的“設備啟用單”開始確定起租日期,以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退場之日起租費停止,具體實際使用時間以雙方確認簽字齊全的“設備啟用單”及“報停通知單”為準。租賃費中已包含機械設備折舊費、維修和保養費、正常的設備損耗及損壞、電梯司機人工費等全部費用,電梯司機及維修人員的食宿由出租方自理。
此后,安徽溢川公司將出廠編號為14010071的施工升降機出租給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用于寶能城二期工程5#樓施工,將出廠編號為20150620的施工升降機出租給中鐵集團合肥公司用于6#樓施工。根據蚌埠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表顯示,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5#樓、6#樓施工升降機安拆單位均為安徽高旺公司,李先紅在該記錄表施工單位處上簽字。
2016年3月7日,中鐵建設集團第十七項目部發出《施工電梯通知單》,載明:“因施工需要寶能城二期5#6#樓施工電梯自2016年3月7日起開始使用,請租賃公司對今后工作密切配合,一切按合同規定實行。”該通知單加蓋中鐵集團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工程資料專用章,并有李先紅、任文振簽字。
2017年10月3日,中鐵建設集團華中分公司第十二項目部發出《施工電梯報停通知單》,載明:“合肥寶能城二期5#樓施工電梯,2017年10月3日起報停,租賃費付到2日,截止3日不再付費?!痹撏ㄖ獑渭由w中鐵集團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工程資料專用章,并有李先紅、王瑋簽字。
2017年11月5日,中鐵建設集團華中分公司第十二項目部發出《施工電梯報停通知單》,載明:“合肥寶能城二期6#樓施工電梯,2017年11月5日起報停,租賃費付到4日,截止5日不再付費?!痹撏ㄖ獑渭由w中鐵集團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工程資料專用章,并有李先紅簽字。
安徽高旺公司認可2017年春節期間兩臺施工升降機各停用30天。
安徽溢川公司涂其強先后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15日、11月22日分別向安徽高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水慶賬戶支付租賃費2萬元、3萬元、57000元。2016年11月22日高水慶補寫收條,載明:今收到8月2日2萬元、8月15日3萬元,合計5萬元,中鐵公司施工升降機租費。今收到中鐵公司施工升降機租費暫收款8萬元,其中2萬元老涂施工升降機銷售業務費,實際租賃費6萬元。
2017年9月22日,安徽溢川公司向高水慶支付4萬元。
另查明,安徽省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書載明,2017年3月13日由合肥市建筑質量安全監督站備案的出廠編號為14010071施工升降機,制造廠家為廈門康柏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設備產權單位為安徽高旺公司。
再查明,2018年7月19日,安徽溢川公司因中鐵集團合肥公司、中鐵集團公司拖欠其租賃費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并作出(2018)京0107民初25371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中鐵集團合肥公司、中鐵集團公司確認連帶給付安徽溢川公司合同款項806649.4元,雙方不再就編號為濟南-合肥2014147CL2015010(JX)Z《物資、設備租賃合同》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2018年11月12日,中鐵集團合肥公司被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扣劃205700元,2019年1月14日,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中分公司向安徽溢川公司支付606649.4元,付款用途為寶能城工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升降機銷售合同》、《施工升降機委托租賃協議》、《物資、設備租賃合同》、安徽省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書、安拆使用管理登記表、蚌埠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表、銀行交易明細、施工電梯通知單、報停通知單,被告安徽溢川公司提供的收條,被告中鐵集團合肥公司提供的民事調解書、資金結算專用憑證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對安徽溢川公司提供的工人工資收條,無法證明該款項是否已支付及實際支付數額,收款人也未出庭作證,故本院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溢川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高旺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47756元、利息(以747756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至租賃費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高旺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46元,由被告安徽溢川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群
人民陪審員吳天明
人民陪審員朱先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曄
書記員王春娟
判決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