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泉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平頂山市新城區滍陽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402民初2258號
判決日期:2020-07-14
法院: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泉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綱建筑公司”)與被告平頂山市新城區滍陽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滍陽鎮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泉綱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峰、被告滍陽鎮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旭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泉綱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滍陽鎮政府立即支付工程款580270.4元;2、本案訴訟費由滍陽鎮政府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9日,泉綱建筑公司與滍陽鎮政府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泉綱建筑公司承包賀營村小河道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地點平頂山市新城區滍陽鎮賀營村,工程內容賀營村小河道清淤,承辦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總價為796915.04元,最終以政府財政審計為準。泉綱建筑公司依約完成施工后于2018年3月26日通過了驗收,經審計工程價款為580270.4元。經泉綱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滍陽鎮政府辯稱,對應支付工程款數額經與滍陽鎮政府有關人員聯系,對起訴數額無異議,希望法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1月9日,滍陽鎮政府(作為甲方)與泉綱建筑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泉綱建筑公司承包賀營村小河道環保治理工程,其中約定“建設地點:平頂山市新城區滍陽鎮賀營村;工程內容:賀營村小河道清淤;資金來源:財政資金已落實;工程承包范圍:施工方案所包含內容;承辦方式:包工包料;工程總價:796915.04元,最終以政府財政審計為準;總工期為30日歷天,開工日期為2017年11月10日,具體以甲方簽字為準;工程款的支付:因本工程工期較短,工程量較小,雙方約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計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結算價的97%,余3%作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后待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十四日后一次性付清(無息);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及自驗合格后,書面通知甲方并負責提供自身承包范圍內的全部竣工資料,甲方接到乙方工程竣工驗收單及竣工資料后,應會同有關部門一道進行驗收”。合同簽訂后,泉綱建筑公司依約完成承包范圍內的全部施工,并于2017年12月15日申請工程竣工報驗,于2017年12月16日經監理單位初步驗收合格,后案涉工程于2018年3月26日通過了正式驗收。經平頂山市新城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2018年9月27日,中咨宏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后,作出《賀營村小河道環保治理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咨宏業(2018)300號],審查結果為:本工程送審金額694643.46元,審定金額580270.4元,審減金額114373.06元。后泉綱建筑公司按照上述評審結果所確定的工程價款多次找滍陽鎮政府催要工程款未果,故泉綱建筑公司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平頂山市新城區滍陽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省泉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0270.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02元,由平頂山新城區滍陽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淑華
判決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