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石油分公司與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2民終63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石油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大同市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山西京大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2019)晉0213民初36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2019)晉0213民初368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石油分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3936.0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雷劍飛
審判員李華
審判員鄧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偉英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