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30057號
判決日期:2020-07-13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源通信公司)與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云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開源通信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1月期間(共計8個月)的研發(fā)管理費用2000000元;2、判令航天云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上訴費用。事實與理由:
航天云公司拖欠開源通信公司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的研發(fā)管理費用20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航天云公司應履行該欠款的支付義務。
1、《云教學機研發(fā)與生產(chǎn)管理費用對賬單》,可確認航天云公司每月向開源通信公司承擔研發(fā)管理費25萬元、生產(chǎn)管理費13萬元,合計總額38萬元的事實,該對賬單約定“該款項需逐月支付即每月都需支付當月上述款項。”
2、雙方合作之初,航天云公司承諾年訂單量4000臺,為此開源通信公司在2016年-2017年期間,擴大生產(chǎn)基地,擴招生產(chǎn)員工、增添研發(fā)人員,這一系列生產(chǎn)成本開源通信公司仍在繼續(xù)承擔中。
3、因為前期工廠不能滿足航天云公司承諾的訂單量,為擴大生產(chǎn)基地,開源通信公司提前解除之前未到期的工廠租賃合同,被房東沒收押金、及賠償了違約金的損失。現(xiàn)擴大后的生產(chǎn)基地,因沒有足夠的訂單量來滿足日常生產(chǎn)需求,每個月巨額生產(chǎn)成本虧損的不斷累計和疊加,已給開源通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壓力。
4、對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研發(fā)管理費,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對賬單,及航天云公司之前每月固定承擔25萬元的慣例,總計航天云公司應承擔2000000元。
綜上,于情、于理、于法航天云公司都應當向開源通信公司承擔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的研發(fā)管理費用2000000元。懇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如開源通信公司訴請。
航天云公司口頭答辯如下:一、雙方合作關系已經(jīng)于2018年3月21日對賬后終止,此后航天云公司不再負有支付生產(chǎn)維持費用與研發(fā)管理費用的義務。一審法院以航天云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發(fā)出的《中(終)止“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合作通知函》作為雙方合同解除的日期,明顯與事實不符。航天云公司認為本案合同解除的日期應認定為對賬結算日,即2018年3月21日,理由如下:
1、只有航天云公司明示開源通信公司不再合作(解除合同)之后,雙方才一起開會對賬并結算;
2、2018年3月21日雙方對賬之后,雙方確認的款項金額286萬余元一直未發(fā)生變化,可見開源通信公司再未接到航天云公司的生產(chǎn)云教學機的訂單,至于開源通信公司2019年1月的訂單系其履行生產(chǎn)商售后服務所應盡的義務;
3、開源通信公司的工廠不是專門為航天云公司生產(chǎn)云教學機才開設的,雙方合作終止后開源通信公司工廠所產(chǎn)生的任何費用均與航天云公司無關;
4、對于2018年3月21之后開源通信公司為航天云公司保留最小團隊繼續(xù)生產(chǎn)運作這一情況,雙方未達成共識。事實是航天云公司僅保留一位保管員在現(xiàn)場負責機器設備、原材料與成品的保管事宜,此后開源通信公司工廠所產(chǎn)生的各項費用是基于商業(yè)經(jīng)營而產(chǎn)生的,與航天云公司無關。因此,在2018年3月21日雙方合作關系終止后,航天云公司不再負有承擔“研發(fā)管理費用”與“工廠及生產(chǎn)維持費用”的義務。
二、退一步而言,即使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合作關系于2018年11月8日終止,開源通信公司的上訴請求也缺乏依據(jù),亦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2018年11月8日,開源通信公司單方面發(fā)出《中(終)止“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合作通知函》。同日,開源通信公司發(fā)出的《云教學機生產(chǎn)管理費用對賬單》(開源通信公司蓋章,航天云公司未蓋章確認)僅記載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的“生產(chǎn)費用”為每月13萬元,并未向航天云公司主張“研發(fā)管理費用”。可見,即使認定雙方合作關系的終止時間為2018年11月8日,開源通信公司對于雙方之間已不再產(chǎn)生“研發(fā)管理費用”這一事實是明知并且認可的,因此開源通信公司的上訴請求不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所述,開源通信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
航天云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六項之判決,依法改判;二、開源通信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將本案合同錯誤定性為承攬合同,應當改判支持航天云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
所謂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標的是具有特定性質的物,即特定物。承攬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據(jù)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屬于大批量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不同于市場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來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本案的云教學機可以大批量生產(chǎn),不屬于特定物。航天云公司認為本案合同性質應為委托加工(生產(chǎn))合同,即航天云公司提供儀器設備、技術支持等,并委托開源通信公司采購原材料加工生產(chǎn)出產(chǎn)品交由航天云公司銷售。綜上,一審法院對本案合同性質定性錯誤。
由于本案合同性質不屬于承攬合同,那么合同解除(終止)后開源通信公司應當歸還屬于航天云公司的儀器設備(物料)。退一步說,即使本案合同定性為承攬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開源通信公司享有留置權的對象也應該是工作成果——云教學機而不能非法扣留航天云公司的儀器設備(物料)。
開源通信公司非法扣留的行為客觀上造成航天云公司的儀器設備折舊損失、重新安排第三人生產(chǎn)云教育機等損失應由開源通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請二審法院支持航天云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
二、本案合同解除的日期應認定為結算日,即2018年3月21日。
一審法院以開源通信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發(fā)出的《中(終)止“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合作通知函》作為雙方合同解除的日期,明顯與事實不符。航天云公司認為本案合同解除的日期應認定為結算日,即2018年3月21日,此后航天云公司不應承擔開源通信公司的“工廠及生產(chǎn)維持費用”。理由如下:1、只有航天云公司明示開源通信公司不再合作(解除合同)之后,雙方才一起開會對賬并結算;2、2018年3月21日之后,雙方確認的款項金額286萬余元一直未發(fā)生變化,可見開源通信公司再未接到航天云公司的生產(chǎn)云教學機的訂單,至于開源通信公司2019年1月的訂單系其履行生產(chǎn)商售后服務所應盡的義務;3、開源通信公司的工廠不是專門為航天云公司生產(chǎn)云教學機才開設的,雙方合作終止后開源通信公司工廠所產(chǎn)生的任何費用應與航天云公司無關。請二審法院在查明該事實后予以改判,撤銷一審的第三項判決。
綜上,航天云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理應改判。懇請二審法院支持航天云公司的上訴請求。
開源通信公司口頭答辯如下: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針對航天云公司主張的本案合同定性為承攬合同是不成立的,本案的合同性質屬承攬合同,在一審的證據(jù)6、證據(jù)11、證據(jù)12等證據(jù)中均證明了雙方的合作內(nèi)容,涉及到合同的生產(chǎn)、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開源通信公司根據(jù)航天云公司的訂單要求及來料進行生產(chǎn)加工,或者根據(jù)航天云公司自行采購原料進行定制生產(chǎn),并受航天云公司的委托對外發(fā)貨,以及承擔售后修理等一系列內(nèi)容符合承攬合同的屬性。除此之外,航天云公司還委托開源通信公司進行研發(fā)。對于航天云公司主張合同的解除日期為2018年3月21日與事實不符,本案雙方終止合作的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是毫無爭議的,證據(jù)清楚,航天云公司所主張的2018年3月21日對賬后終止合作,沒有舉證證據(jù)。2018年3月21日的對賬是一次平常的年度對賬,雙方在2017年初同樣進行了年度總對賬,對于2018年11月30日終止合作的事實還有以下可以體現(xiàn):1、本案中KYTX20180131001合同和KYTX20180131002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是2018年3月1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中絲毫沒有體現(xiàn)終止合作的意思表示。2、航天云公司在2018年4月13日還在繼續(xù)下達生產(chǎn)訂單給開源通信公司,2018年4月-11月期間仍然繼續(xù)委托開源通信公司發(fā)貨,對其售后的產(chǎn)品進行委托、維修和測試,這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占用開源通信公司的生產(chǎn)資源和人工成本。3、雙方的微信工作群在2018年3月21日之后所聊天的內(nèi)容沒有涉及到任何終止合作或與終止合作有關的話題,所涉及的話題均是日常工作的話題。4、在2018年5月28日開源通信公司向航天云公司的多位領導用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了2018年4月和5月的研發(fā)管理費用對賬單的原件,各位的領導均有簽收,但沒有一人提出過異議,無論是微信的工作群或通過其他的方式。5、在2018年3月21日之后,航天云公司派駐在項目基地的員工段廣禮仍然居住在開源通信公司的員工宿舍中,所有的工作安排沒有任何的變動,直到12月份開源通信公司提出終止以后,其才搬離。在該期間一切生產(chǎn)成本均由開源通信公司承擔和墊付。綜上,航天云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懇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開源通信公司一審起訴請求:一、判令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貨款2618279.54元;二、判令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自2018年4月起暫計至2018年12月止共計385241.94元;三、判令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1月期間(共計8個月)的研發(fā)與生產(chǎn)管理費用3040000元;四、判令航天云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100000元;五、判令航天云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航天云公司一審反訴請求:一、判令開源通信公司立即歸還非法侵占航天云公司的全部財物,價值約1716750元:二、判令開源通信公司賠償航天云公司經(jīng)濟損失431690元;三、判令開源通信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于2016年3月開始進行業(yè)務合作,航天云公司委托開源通信公司開展“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研發(fā)。2018年1月31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簽訂了一份《產(chǎn)品采購合同》(編號KYTX20180131001),約定航天云公司委托開源通信公司開發(fā)航天云教育設備軟件研發(fā)項目并向開源通信公司采購研發(fā)后的軟件產(chǎn)品,開源通信公司向航天云公司提供前期的技術咨詢和后期的技術支持服務事宜。合同第一條約定,采購內(nèi)容為:開源通信智能教學錄播軟件1.0.0(656套)、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時監(jiān)控軟件1.0(2156套)、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物展示軟件1.0(656套),價款(含稅)合計3809254.76元,含研發(fā)費、前期技術咨詢和后期的技術服務費。第二條約定,航天云公司應向開源通信公司預付940975.22元,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不低于1434140元、于2018年6月31日前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余款1434139.54元,如航天云公司未如期、足額支付后兩筆款項,則分別自2018年4月1日、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加收未付款項總額2%的滯納金直至航天云公司付清所有款項之日止(不足一月按照一個月計算),如航天云公司未依約履行支付義務,開源通信公司有權通過一切追討手段要求航天云公司履行義務(包括且不限于通過訴訟、仲裁、第三方出面索要等),在此過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逾期利息、滯納金、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交通費、差旅費等)均由航天云公司承擔。合同簽訂后,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預付了940975.22元,開源通信公司隨即開展研發(fā)生產(chǎn)工作。2018年3月1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時監(jiān)控軟件1.0”更換為“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時監(jiān)控軟件V1.0”。同日,航天云公司簽訂了一份《產(chǎn)品驗收確認書》,對上述約定采購項目予以驗收。2018年3月21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進行了對賬,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編號為KYTX20180131002(合同價款7708410.23元)、KYTX20180131003及KYTX20180131004(合同價款1450000元)均已付清,合同編號為KYTX20180131001(合同價款3809254.76元)已付940975.22元,尚欠2868279.54元。2018年4月10日,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了25萬元。2018年10月16日,開源通信公司委托廣東鵬鼎律師事務所向航天云公司發(fā)出了一份《律師聯(lián)系函》,催促航天云公司支付上述拖欠款項及滯納金。2018年10月25日,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發(fā)出了一份《律師函》,認為航天云公司遲延付款的真正原因是開源通信公司應當確認所使用的部分必要設備或儀器系由航天云公司提供并將屬于航天云公司所有的財物立即歸還或由雙方清點無誤后制作財物交接清單、協(xié)商財物交接方式及具體的時間。2018年11月8日,開源通信公司向航天云公司發(fā)出了一份《中(終)止“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合作通知函》,以航天云公司遲延履行拖欠款項2618279.54元、生產(chǎn)費用1040000元經(jīng)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為由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止雙方合作終止。2018年11月12日,航天云公司回函稱,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在《對賬單》上簽字蓋章后開源通信公司就不再為航天云公司生產(chǎn)任何產(chǎn)品,不存在2018年4月至11月1040000元的生產(chǎn)管理費,對賬后已實際終止合作事宜,截止目前雙方一直協(xié)商怎樣解決遺留問題,航天云公司認為雙方應就余款支付和財物清點、交接進行談判以解決雙方糾紛。2018年11月16日,開源通信公司回函提出處理方案,即航天云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應付款項2618279.54元及滯納金332876.29元,開源通信公司在收到該款項后配合航天云公司派駐員工段廣禮對其管理的財物、設備、物料等清點、移交工作。開源通信公司回函中還提出航天云公司主張雙方2018年3月已實際終止合作不符合事實,雙方在2018年3月會議期間達成共識,保留最小生產(chǎn)團隊繼續(xù)生產(chǎn)運作,生產(chǎn)費用按之前慣例執(zhí)行,航天云公司有形成內(nèi)部會議紀要,且自2018年3月至今,雙方生產(chǎn)合作并無變化,開源通信公司仍在接受航天云公司委托就航天云公司的訂單進行發(fā)貨、返修、測試,航天云公司派駐員工仍居住在開源通信公司租賃的員工宿舍并由開源通信公司承擔租金等費用,航天云公司設備、物料仍繼續(xù)占用開源通信公司租賃的倉庫,由開源通信公司承擔租賃等費用,擴大生產(chǎn)基地的租賃合同仍在繼續(xù)履行,開源通信公司仍在承擔租賃等費用,擴大生產(chǎn)所聘用的研發(fā)、生產(chǎn)員工過剩,開源通信公司仍在承擔工人工資及各項勞動保障義務,上述費用均由開源通信公司前期墊付,按雙方約定,航天云公司固定每月承擔13萬元。雙方從未作出明確終止合作的意思表示,簽署文件,生產(chǎn)費用還在不斷累計。在航天云公司未清償逾期款項前,航天云公司負有先履行支付的義務,開源通信公司有權留置航天云公司派駐員工所管理的設備、物料。航天云公司又復函提出如下處理方案:雙方在一周內(nèi)完成清點,清點完成后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剩余貨款50%,航天云公司的財物送到指定地點及開源通信公司開具全部款項的發(fā)票后,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的50%,雙方結清債權債務關系。航天云公司還提出,開源通信公司并不享有留置權,雙方在2018年3月對賬后已實際終止合作,開源通信公司沒有再為航天云公司生產(chǎn)任何產(chǎn)品,履行的只是售后服務的義務,對開源通信公司主張的擴大損失,航天云公司不予認可。2018年12月28日,開源通信公司通知航天云公司派駐員工段廣禮對航天云公司存放在開源通信公司的物料進行了清點,雙方制作并確認了物料清單。清點完成后,航天云公司也未履行付款義務,開源通信公司遂訴諸法院并提出了上述訴訟請求。
一審另查明:一、2017年12月12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簽訂了一份《云教學機研發(fā)與生產(chǎn)管理費用對賬單》,內(nèi)容為:按雙方協(xié)定,自2016年3月起,航天云公司委托開源通信公司開發(fā)并生產(chǎn)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每月航天云公司需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研發(fā)費用25萬元,工廠及生產(chǎn)維持費用13萬元,用于維持云教學及系列產(chǎn)品的研發(fā)與生產(chǎn),該款項需每月支付,即每月都需支付當月款項,截至2017年12月8日,尚有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款項合計152萬元未支付,航天云公司確認此對賬單正確無誤并承諾盡快支付。2018年1月11日、2018年2月2日,雙方又各簽訂了一份記載內(nèi)容相同的對賬單,并確認2018年1月、2018年2月的研發(fā)及生產(chǎn)費用各為38萬元。二、2018年1月31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還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KYTX20180131002的產(chǎn)品采購合同,約定航天云公司向開源通信公司采購YJ-203一體機149臺、YJ-102一體機128臺、YJ-401一體機425臺、YJ-100一體機154臺,合同價款合計7708401.23元,航天云公司履行KYTX20180131001采購合同約定的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款項,開源通信公司履行剩余63臺設備在2018年4月20日前的發(fā)貨義務。2018年3月1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合同價款變更為7708410.23元。三、經(jīng)航天云公司2018年6月12日確認,開源通信公司接受航天云公司委托于2018年4月向案外人寄發(fā)了13臺YJ-300、30臺YJ-202A、26臺YJ-401B、2臺YJ-100、3臺YJ-200及20PCSYJ-200紙箱、20PCSYJ-400紙箱,于2018年6月向案外人寄送20PCS升壓模塊。經(jīng)航天云公司2018年11月5日確認,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航天云公司仍委托開源通信公司對返修貨物代發(fā)貨,其中部分由開源通信公司進行維修、測試。四、開源通信公司為進行本案訴訟與廣東鵬鼎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并向該所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00000元。
一審訴訟中,航天云公司主張因開源通信公司未完全履行KYTX20180131002采購合同中剩余35套設備導致其另行委托了案外人研發(fā)造成其研發(fā)費用損失65000元,并提交了一份其與案外人深圳市深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簽訂的《研發(fā)費用合同》作為證據(jù),該合同約定航天云公司向深圳市深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YJ405研發(fā)費用6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本案中,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陳述的合作模式為開源通信公司應航天云公司委托研發(fā)、生產(chǎn)“云教學機”產(chǎn)品,系按照航天云公司要求定作,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應屬承攬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均確認航天云公司尚欠開源通信公司貨款2618279.54元,航天云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開源通信公司請求航天云公司支付拖欠款項并按月2%標準從應付款次日計付滯納金(性質為遲延履行違約金)、支付開源通信公司為進行本案訴訟已支付的律師費100000元,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滯納金按開源通信公司請求的截止日期2018年12月31日計算為385241.94元。航天云公司主張上述欠款應屬編號KYTX20180131002的產(chǎn)品采購合同項下欠款,與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簽訂的費用明細中確認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航天云公司據(jù)此提出的抗辯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雙方未約定以開具發(fā)票為合同付款條件,而開具發(fā)票是合同附隨義務,支付價款是合同主義務,航天云公司以開源通信公司未足額開具發(fā)票作為其拒付價款的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對于合同解除時間存在爭議,開源通信公司主張解除時間為其2018年11月8日發(fā)出的《中(終)止“云教學機系列產(chǎn)品”合作通知函》記載的合同解除時間2018年11月30日,航天云公司則主張雙方于2018年3月21日對賬后即已實際終止了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自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航天云公司主張雙方于2018年3月21日即已實際終止了合同,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雙方就此形成了口頭或書面的解除合同協(xié)議,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向開源通信公司發(fā)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開源通信公司提交的經(jīng)航天云公司確認的發(fā)貨清單和返修清單均證明該日期之后直至2018年11月開源通信公司仍依航天云公司委托進行發(fā)貨、維修和檢測,航天云公司提交的研發(fā)費用協(xié)議顯示其另行委托案外人研發(fā)“云教學機”產(chǎn)品的時間為2019年1月,均與航天云公司的上述主張明顯相悖,航天云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自2016年3月開始合作,至2018年3月21日對賬時已達兩年,在雙方未有明確終止合作的意思表示情況下,開源通信公司2018年11月16日回函中所作“雙方在2018年3月21日對賬后達成共識,保留最小生產(chǎn)團隊繼續(xù)生產(chǎn)運作”的陳述,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航天云公司遲延履行付款義務,開源通信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催促后航天云公司仍未履行,開源通信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通知雙方合同自2018年11月30日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涉案合同的解除時間應認定為2018年11月30日。開源通信公司、航天云公司簽訂的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云教學機研發(fā)與生產(chǎn)管理費用對賬單》記載,航天云公司自2016年3月起需每月向開源通信公司支付研發(fā)費用25萬元、工廠及生產(chǎn)維持費用13萬元用于維持云教學及系列產(chǎn)品的研發(fā)與生產(chǎn)。航天云公司主張研發(fā)費用、生產(chǎn)費用應根據(jù)每月具體情況協(xié)商確認,與上述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開源通信公司2018年11月16日回函已作“雙方在2018年3月21日對賬后達成共識,保留最小生產(chǎn)團隊繼續(xù)生產(chǎn)運作,生產(chǎn)費用按慣例支付”的陳述,其請求航天云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研發(fā)費用,顯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開源通信公司請求航天云公司承擔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的生產(chǎn)費用合計1040000元,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為履行涉案承攬合同需要,航天云公司將生產(chǎn)所需的設備、物料及成品存放在開源通信公司,系開源通信公司已合法占有的航天云公司動產(chǎn),其價值按航天云公司計算亦未超過開源通信公司債權金額,航天云公司未履行到期債務,依法屬開源通信公司可行使留置權的情形。航天云公司請求開源通信公司返還所留置設備、物料及成品,開源通信公司以航天云公司尚未清償所欠貨款予以抗辯,抗辯理由成立,對航天云公司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航天云公司請求開源通信公司賠償留置其動產(chǎn)導致的物料報廢損失108690元、物料貶值損失175500元及物料占款的利息損失825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開源通信公司提交的發(fā)貨清單顯示其在2018年4月期間交付了云教學機74臺,其中33臺產(chǎn)品型號與KYTX20180131002采購合同約定型號不符,航天云公司提交的研發(fā)費用合同支付項目為YJ405產(chǎn)品的研發(fā)費用,也與KYTX20180131002采購合同約定型號不符,雙方均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上述型號不符的產(chǎn)品與KYTX20180131002采購合同之間的關聯(lián)。依KYTX20180131002采購合同約定,航天云公司履行KYTX20180131001采購合同約定的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款項,開源通信公司履行剩余63臺設備在2018年4月20日前的發(fā)貨義務。航天云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在先,但至今尚未清償2018年3月31日前應付款項,其請求開源通信公司賠償未交付35臺Y×××××系列設備而增加的研發(fā)費65000元,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其據(jù)以主張研發(fā)費損失的證據(jù)與KYTX20180131002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之間產(chǎn)品型號不一致,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其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航天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開源通信公司貨款2618279.54元;二、航天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開源通信公司遲延支付第一項貨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違約金385241.94元;三、航天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開源通信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生產(chǎn)費用1040000元;四、航天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開源通信公司律師費100000元;五、駁回開源通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航天云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當事人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受理費54804.65元、保全費5000元,開源通信公司承擔19469.18元,航天云公司承擔40335.47元。反訴受理費18861元,由航天云公司自行負擔。
二審期間,開源通信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8年4月之后,航天云公司仍就研發(fā)問題與開源通信公司研發(fā)人員進行工作溝通和安排;2、擴招研發(fā)部員工名單;3、開源公司2018年1-12月工廠租金及其他費用統(tǒng)計表。證據(jù)2、證據(jù)3用以證明自2016年雙方建立合作關系起,開源通信公司擴大生產(chǎn)規(guī)模,增加人員及增租廠房,航天云公司每月固定承擔25萬元研發(fā)管理費,其中包含上述二項經(jīng)營成立;雙方終止合作,開源通信公司在轉型或消化過剩產(chǎn)能的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損失應由航天云公司承擔。
航天云公司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首先該證據(jù)應當在一審提交,不應當在二審提交,已過了舉證期限,聊天記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航天云公司的工作人員詢問開源通信公司的趙經(jīng)理所問的問題都是關于技術和售后維修的問題,這是開源通信公司應盡的售后服務的義務,與生產(chǎn)研發(fā)沒有關系。
對證據(jù)2、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因為開源通信公司和航天云公司合作,出于自己的經(jīng)營需要招人,與航天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張表是開源通信公司自己制作,其應當提交社保記錄,才可以確認是否有這些人。對證據(jù)3、真實性沒有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因為在2018年3月21日之后開源通信公司應當根據(jù)自己的生產(chǎn)需要作出自己的安排,在2018年4月后工廠租金與航天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一審查明的其余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應于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貨款2618279.54元及相應違約金385241.94元后,向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放置于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相關物料及設備(具體詳見一審卷宗的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的點驗清單);
四、駁回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本訴受理費54804.65元、保全費5000元,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承擔19469.18元,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擔40335.47元。本案一審反訴受理費18861元,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承擔8000元,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擔10861元。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共人民幣55821元(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已預交22800元、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33021元),由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承擔22800元、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擔3302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羅映清
審判員何萬陽
審判員羅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曉璇(兼)
判決日期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