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勇與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05民初23583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邵志勇訴被告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以下簡稱環境調查院)、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熱研究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志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飛、劉新樂,被告環境調查院委托代理人李菲菲、付寧,被告地熱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劉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經濟賠償金合計71767元。(2019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3589元,自2000年4月到2019年4月,共計算20個月);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9年的社會保險費,自2000年至2008年暫計100000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00年入職被告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處,擔任職務是司機。2001年原告受公司的指派,前往被告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在鄭州的臨時辦事機構——鄭州基地開發辦,期間一直在此處擔任司機的職務;2007年,原告受公司的安排前往蘇丹,主要職務是司機同時負責聯系工地的水泥和車輛,平時主要居住在被告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處安排的出租房內,直至2008年年底。但自2000年至2009年,被告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處一直沒有為原告繳納社保。2009年,被告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處將原告調至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崗位是司機,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為其繳納社保。2019年4月1日,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口頭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單位應當足額在勞動者工作期間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而被告卻一直未給原告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告卻拒絕交納,致使原告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為原告支付社會保險費和經濟賠償金。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1.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地質環境調查院官網信息截屏2份;2.戶名為邵志勇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打印件1份;
證據二、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2.河南省地礦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印發的二OO九年《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復印件1份;
證據三、1.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復印件1份;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復印件2份;3.中國農業銀行結算業務申請書復印件1份;4.在鄭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打印的“個人社保基本情況信息表”復印件1份;5.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及本地個人繳費信息表復印件各1份;
證據四、戶名為邵志勇的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打印件1份;
被告環境調查院辯稱:一、被告單位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邵志勇不是被告單位職工,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原告發放過工資,不受被告管理約東,原告與被告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原告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不能證明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顯:2017年1月22日,由被告向原告轉賬1000元,該筆金額不是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給職工發放的工資,事實是:邵志勇和被告單位職工、以及其他派遣員工參加了被告一個工程項目,由被告單位直接向該項目參與人發放獎金。該獎金的性質不是工資,也不是單位員工福利,是對參與項目的特定人員給予的獎勵,特定人員不限于本單位職工。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的前提是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單位與原告不存在事實和法律勞動關系,綜上,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地熱研究院辯稱:一、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2015年4月與河南省企業勞動派遣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到2019年3月期間,其工資、社會保險均由勞動派遣公司發放、繳納,與用工單位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只是用工單位,不是用人單位。二、被告與原告解除用工關系程序和理由合法,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2019年3月,因項目結束,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日口頭通知原告本人,并向勞動派遣公司發出了不再使用派遣人員的通知函,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節,理由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三、原告對被告主張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已超訴訟時效期。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為1年,2015年4月以后,原告勞動關系實際在勞務派遣公司,在此之前的經濟補償,原告未在時效內及時提出訴求,現已遠遠超過了有效訴訟期。四、對于勞務協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用工單位必須為勞務服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原告之前簽訂的均為勞務協議,協議中沒有商定需要被告繳納社保的相關內容,用工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被告地熱研究院向本院提交《勞動服務協議書》一份。
經審理查明:
2000年原告在被告環境調查院處,擔任過司機工作,期間被告環境調查院并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2月4日,河南省地熱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月工資為3500元,合同期限為2009年2月4日起至2012年2月3日止。之后原告與二被告未簽訂有勞動合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邵志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十份,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武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閆亞蕊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