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張先蘭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24民初166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清水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訴被告張先蘭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2元,由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曹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郭家羚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