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東與曹代霖、葉澤輝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922民初274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南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旭東與被告曹代霖、葉澤輝,第三人秦俊、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湖南設計院)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旭東的委托代理人蔡澤生、被告曹代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貴容、第三人秦俊的委托代理人劉代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澤輝、第三人湖南設計院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旭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曹代霖為原告、被告葉澤輝、第三人秦俊辦理合伙結算事宜;2、判令被告曹代霖、第三人湖南設計院將原告應分配的合伙財產及利潤2947812.79元直接支付給原告,將被告葉澤輝應分配的合伙財產及利潤中的823605.0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3年馮宇承包實施了南江縣黃金新城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應急治理工程,因資金等方面的原因邀請原告、被告葉澤輝投資入股,并于2013年9月13日三人簽訂《合伙投資協議書》,約定三人各自出資33.3%。由于個人不能作為建設工程施工主體,遂由葉澤輝聯系借用第三人湖南設計院的資質作為項目工程的施工單位,合伙人按工程款的2%支付管理費,葉澤輝同第三人湖南設計院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并出具承諾書。為完善手續由第三人湖南設計院同南江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就南江縣黃金新城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應急治理工程于2013年8月28日簽訂《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鑒于工程投資較大,為保證工程進度,同年11月21日,以馮宇、原告、葉澤輝為甲方,被告曹代霖為乙方簽訂了《合伙投資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投資800萬元,甲方占出資總額的60%,乙方占40%;截止2013年11月23日,甲方已出資195萬元;按各自實際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經各方確認,至2014年3月20日,出資總額為3832350.86元。2014年5月馮宇將其出資轉讓給第三人秦俊。2014年7月土石方工程施工完畢通過驗收,各方合伙至2014年10月28日,被告要求后期錨桿工程施工由他個人獨立實施,為便于管理原告、葉澤輝和第三人秦俊同意不再參與管理。至退出管理時,共同投資額為6538737元,其中曹代霖投資2472199元,秦俊(馮宇)投資1446538元,原告投資1345000元,葉澤輝投資1275000元。經南江縣審計局審計,該應急工程結算價款為8925486元。因相鄰工程驗收時,相鄰工程承包人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屬于本案滑坡治理工程的土石方29564立方當作其實施內容進行驗收并報送審計,后由該公司的負責人同曹代霖、項目業主等協商,由該公司將相應工程款5451085元劃轉歸合伙項目,并至今實際已向曹代霖支付125萬元。按照BT合同約定應當按照工程造價的20%計算投資回報,合伙經營應獲得的收入為17251885.20元。合伙期間,合伙人分配了一定的合伙收入。后因為曹代霖利用其后期獨自施工管理的便利將屬于合伙收入的資金獨自占用,并以各種借口拖延拒不辦理合伙清算,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曹代霖辯稱,原告訴稱《內部承包協議》是葉澤輝與湖南設計院簽訂的,要求曹代霖與原告、葉澤輝、秦俊進行合伙結算,確實無能為力;原告要求合伙結算說明沒有結算,故其要求分配合伙財產及利潤的請求自相矛盾,不應支持;因目前工程款、投資回報、資金占用利息湖南設計院與南江土儲中心沒有進行結算,“蛋糕”有多大無法確定,導致客觀上無法進行合伙清算;案涉工程后期是曹代霖單獨完成的,合伙前期的工程量沒有鎖定,對應的工程款更是無法確定,無法分配。原告要求將所有工程價款及利潤進行分配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訴訟無理,請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葉澤輝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第三人秦俊辯稱,案涉合伙糾紛,第三人2019年3月15日曾向南江縣人民法院起訴,因沒有進行合伙結算,被迫撤訴。答辯人的意見是等工程款最終確定了再進行合伙清算;湖南設計院與南江土儲中心沒有進行結算,可能存在爭議,甚至可能需要訴訟解決,這期間肯定會產生成本費用,現在算賬不合時宜;答辯人投資1446538元,占比23.621%,鎖定工程價款后應按此比例分配;答辯人系合伙人,列為第三人不當。
第三人湖南設計院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馮宇(甲方)、李旭東(乙方)、葉澤輝(丙方)三人共同簽訂《合伙投資協議書》,參與巴中市南江縣南江鎮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治理工程BT項目,約定總投資額為100萬元,三人分別占股33.3%。出資方式:甲方負責鋼材、商業混凝土的費用支付;乙方、丙方負責民工工資、日常運作及對外業務費的支付;出資的確認方式:三方參與材料、人工費等價格及數量的確認,并以書面形式經三方簽字生效。出資額的確認:按出資確認方式的有效憑證確定出資額,如一方沒能按約定的33.33%出資,最終以實際出資額分配收益,超出預計投資額度的部分,共同集資或分攤貸款利息。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1、共同投資人按其實際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3、共同投資人的處置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4、工程款撥付進入委托公用賬戶,乙方戶名,甲方掌握密碼,共同管理。并約定,經共同投資人的同意,可以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2013年11月21日,以馮宇、李旭東、葉澤輝為甲方,曹代霖為乙方簽訂了《合伙投資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參與巴中市南江縣南江鎮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治理工程BT項目,投資額為800萬元,甲方占出資總額的60%,乙方占40%;按各自實際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同時約定,甲方負責將該項目工程的相關信息及時轉達乙方,并向業主單位和共你公司要求撥付工程款,及時將工程回款分配給乙方;甲方應按南江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湖南設計院簽訂的“南江縣黃金新城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應急治理工程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書”約定第十一條規定,及時完成相關結算手續和回款;3、乙方負責項目現場的具體實施,并配合甲方完成項目現場的相關手續。截止2013年11月23日,甲方已出資195萬元,馮宇、李旭東、葉澤輝各出資65萬元;2014年5月馮宇將其出資轉讓給第三人秦俊。
2018年2月6日,南江縣審計局作出《南江縣審計局關于南江鎮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治理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意見的函》,函中表明:“投資人及投資合同簽訂情況:南江縣南江鎮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治理工程BT項目由攀枝花路橋(南江道和勝世置業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投資建設人于2013年5月6日開工建設。后因攀枝花路橋資金短缺終止合同,由第三人湖南設計院繼續施工。2013年8月28日,南江縣土儲中心和黃金辦共同與湖南設計院簽訂《南江縣黃金新城黃金村一社張家坪滑坡應急治理工程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約定投資建設方式為B建設模式,即由乙方投資實施工程建設,甲方按期回購。合同價款:預算價約13000000元,最終按財評價下浮3%為合同執行價。工程結算與回購:工程按40%、30%、30%的比例分兩年三次回購完畢,投資收益按工程審計決算總額的20%計算。”審計函審定工程結算價款8925486元。但當事人均未能提供最終的審計報告。
另查明,葉澤輝以第三人湖南設計院的名義承建的案涉項目工程,葉澤輝同第三人湖南設計院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按工程款的2%向第三人湖南設計院支付管理費。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019)川1922民初272號民事裁定書、內部承包協議書復印件一頁、合伙投資協議書(2013年9月13日)、合伙投資協議書(2013年11月21日)、投資確認書、股權轉讓聲明、審計函、開庭筆錄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旭東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971.00元,減半收取18485.50元,由原告李旭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鳳玲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