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高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無錫市金輝光伏太陽能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582民初3236號
判決日期:2020-07-09
法院:晉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美高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美高公司)與被告無錫市金輝光伏太陽能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輝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美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世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美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原告所預付工程款人民幣肆拾萬元整(¥400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福建晉江屋頂光伏電站工程承包合同》(下稱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應于合同簽訂后15日內支付被告合同標的金額10%作為預付款計105萬元,乙方收到款項后組織人員采購逆變器等設備。后雙方就預付款支付方式變更為原告向被告支付預付款40萬元,由原告自行采購逆變器。原告根據雙方約定,于2016年11月25日預付被告工程款40萬元,并自行組織采購逆變器。原告履行上述約定義務后,被告未能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出具設計圖紙及安排人員施工。經協商,雙方同意解除所簽訂合同,被告退還原告預付款40萬元。嗣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退款義務。
被告金輝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美高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供如下證據:1.《承包合同》一份,擬證明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11月13日就福建晉江屋頂光伏電站工程簽訂合同的事實;2.《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一份,擬證明原告預付被告工程款40萬元;3.《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建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單復印件二份、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一份、《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一份,擬證明原告向杭州市品聯科技有限公司采購逆變器的事實;4.微信截圖四頁,擬證明2019年8月至10月份,原告同被告法定代表人蔣春通過微信溝通退回預付款40萬元事宜,被告法定代表人蔣春明確表示將盡快退款的事實。
被告金輝公司未作質證。
本院認為,被告金輝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質證意見或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的事實具有關聯性,依法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納。證據1-3,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預付款40萬元,并自行采購逆變器的事實;證據4體現原告提供截圖的微信號所關聯手機號碼為被告法定代表人所使用,從對話內容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解除簽訂的案涉承包合同,被告允諾分批退還原告的預付款40萬元。
經庭審查明,本院對本案的主要事實認定如下:
2016年11月13日,美高公司與金輝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一份,約定金輝公司承包美高公司址在“福建晉江”的屋頂光伏發電系統集成電站工程,負責對工程進行深化設計并施工,同時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同年11月25日,美高公司向金輝公司支付了工程預付款40萬元。美高公司與金輝公司最遲于2019年8月2日前協商一致,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在2019年8月2日至10月14日期間,美高公司有通過微信方式聯系金輝公司催還預付款40萬元,金輝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春表示盡快處理。至本案庭審時,金輝公司尚未退還美高公司預付款40萬元
判決結果
無錫市金輝光伏太陽能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福建美高電力設備有限公司預付款4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計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3650元,由無錫市金輝光伏太陽能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遠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娟
判決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