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揭陽市藍城區磐東街道南河經濟聯合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5203執251-3號
判決日期:2020-07-09
法院: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揭陽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與揭陽市藍城區磐東街道南河經濟聯合社、揭陽市藍城區磐東街道南河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揭陽市藍城區磐東街道南河經濟聯合社、揭陽市藍城區磐東街道南河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3月14日分別扣劃了被執行人揭陽市藍城區磐東街道南河經濟聯合社存款51265元、158637.33元,合共209902.33元已發還申請執行人。2019年4月27日,雙方當事人在揭陽產業轉移工業園磐東街道辦事處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一、被執行人欠申請人工程款及利息、遲延履行金、受理費、保全費按(2017)粵5203民初1190號判決書確定金額執行;二、被執行人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還申請執行人工程款人民幣150萬元(已履行),三、被執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每季度付還申請人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幣100萬元,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為止,應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付清。被執行人如未按前述約定期限付款的,任何一期違約,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恢復本案的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18)粵5203執251號案件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不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魏壯文
審判員黃欽填
審判員徐慶輝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吳奕聰
判決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