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塔裝飾工程中心與北京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11民初1594號
判決日期:2020-07-08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良塔裝飾工程中心(以下簡稱良塔中心)訴被告北京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11民初10692號民事判決。良塔中心與唐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終10494號民事裁定,撤銷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0692號民事判決,發回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重審。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良塔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剛、王德福,被告唐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良塔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355757.2元;2.給付2014年9月3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1月20日,良塔中心與唐源公司簽訂了密云果園西路唐源住宅小區6號樓配套公建玻璃幕墻等制作安裝合同,工程總價暫估1255882.4元。實際工程總價為1278757.2元。工程內容為玻璃幕墻、不銹鋼地彈門、百葉窗、玻璃雨棚制作安裝。2014年6月25日,良塔中心與唐源公司簽訂密云果園西路唐源住宅小區配套公建外裝飾的制作安裝協議書一份,工程總價105000元。工程內容為屋頂玻璃幕墻制作安裝。良塔中心已經完成全部工程制作安裝,且驗收合格,被告尚欠355757.2元未支付,故訴至法院。
唐源公司答辯稱:唐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與良塔中心簽訂的只是意向性合同,該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工程承包方是華宸公司,唐源公司是開發商。良塔中心主張的另一份協議屬實。對良塔中心主張的總價款和工程量無異議,但對于欠款數額有異議,其中有5萬元是被華宸公司扣除的。唐源公司已經盡到付款義務,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1月20日,唐源公司(甲方)與良塔中心(乙方)簽訂了《密云果園西路唐源住宅小區6#樓玻璃幕墻等制作安裝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密云果園西路唐源住宅小區6#樓配套公建玻璃幕墻、不銹鋼門、玻璃雨篷等外裝飾工程的制作安裝,所有單價均為1230元/㎡,單價包死,工程承包總價暫估為1255882.4元,最終結算以實際安裝完核量為準;付款方式,6#樓合同簽訂進場前付合同總價50%,框龍骨安裝完成付總價的15%,玻璃及五金件安裝完付15%,全部安裝完成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付至總價的95%,余款5%保修期滿結清;甲方負責提供材料存放場地、人員住宿、臨時庫房、腳手架等及垂直運輸等。同年12月4日,唐源公司支付良塔中心628000元。2014年5月22日,案外人北京盛華博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宸集團)委托,向良塔中心支付案涉工程款150000元。
2014年6月25日,唐源公司(甲方)與良塔中心(乙方)再次簽訂《協議書》,約定密云果園西路唐源住宅小區配套公建外裝飾由乙方依據設計確認圖紙包工包料制作安裝,外裝飾面積約200㎡,工程總價105000元,本價格為包死價,結算時若無洽商、變更,工程總價不予調整;付款方式,協議簽訂,進場施工前付工程總價的50%,龍骨安裝完付總價的15%,外飾面安裝完付總價的15%,全部安裝完畢,驗收合格付至總價的95%,兩年質保后付尾款等。
2014年8月8日,唐源公司通過公司員工向良塔中心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同年9月7日,案涉工程經過了驗收。以上實際工程總價為1383757.2元,扣除已付1028000元外,余款355757.2元未付。
另查,2013年10月28日,良塔中心曾與華宸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中對于工程內容及合同價款的約定與上述《密云果園西路唐源住宅小區6#樓玻璃幕墻等制作安裝合同》相同。
訴訟中,結合訴辯雙方陳述,本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查詢,但未查到良塔中心與華宸集團所簽合同項目的備案信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良塔裝飾工程中心355757.2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以186819.3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起計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997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計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69187.8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計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北京良塔裝飾工程中心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36元,由被告北京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沈光
人民陪審員梁志艷
人民陪審員尚振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孟陽
判決日期
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