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區保安服務公司與鄭桂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31588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南山區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鄭桂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8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保安公司一審訴請:1、保安公司無須支付鄭桂花2017年7月24日及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的護理費1470.8元;2、保安公司無須支付鄭桂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7952元。
一審判決:一、保安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鄭桂花2017年7月24日及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的護理費1470.80元;二、保安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鄭桂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7952元;三、駁回保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元,由保安公司負擔。
上訴人保安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保安公司無需支付鄭桂花2017年7月24日及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的護理費1470.8元;二、保安公司無需支付鄭桂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7952元。三、鄭桂花承擔全部訴訟費。
被上訴人鄭桂花對上訴人保安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保安公司的上訴完全背離事實和法律,請求二審駁回其所有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保安公司在勞動仲裁階段對護理費請求提出時效抗辯,認為鄭桂花第一次住院的護理費爭議發生于2017年7月,但其于2019年3月19日申請本案勞動仲裁,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時效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842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842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84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深圳市南山區保安服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鄭桂花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的護理費1286.95元;
四、駁回上訴人深圳市南山區保安服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深圳市南山區保安服務公司應于本判決指定日期內支付上述款項,否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南山區保安服務公司負擔10元,被上訴人鄭桂花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丁婷
審判員何萬陽
審判員羅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李紫娟(兼)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