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供用電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81執463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蘭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國網浙江蘭溪供電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566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國網浙江蘭溪供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支付申請執行人國網浙江蘭溪供電有限公司欠繳電費185332.83元、利息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判決書規定計算),并負擔案件受理費2003.5元、執行費2680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傳票傳喚被執行人。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房產、車輛。執行過程中本院查明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已注銷登記。此外,暫未發現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馮元庭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國網浙江蘭溪供電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蘭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廠、馮元庭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781執463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項李兵
審判員陸高峰
審判員吳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曹曉康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