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禮與吳文漢、汪洪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702民初2620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全禮起訴被告吳文漢、汪洪、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金恒公司)、池州市第三中學(簡稱:池州三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全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和風、被告吳文漢、被告汪洪和金恒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義旺、黃燁、被告池州三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炳爐、汪忠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全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計197914.50元(具體見賠償清單);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9年7月2日受雇于被告吳文漢到池州三中從事吊頂裝潢工作,2019年7月6日上午,原告王全禮和胡東杰站在腳手架上從事裝潢工作,被告吳文漢在推腳手架,一只滑輪突然損壞,導致腳手架傾斜倒下,原告和胡東杰當場跌下受傷。經查,吳文漢受雇于汪洪,事發時該施工單位系金恒公司,建設單位系池州三中。故汪洪、金恒公司及池州三中也應承擔責任。原告于2019年7月6日入池州市人民醫院,于2019年8月1日出院。2019年11月22日,經安徽秋江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為九級傷殘,損傷誤工(休息)期限180天、護理期限60天、營養期限60天為宜。
吳文漢辯稱:我喊原告等人在三中多功能廳從事吊頂,因腳手架在原位置不便于施工,必須移動位置,所以我稍微移動了一下腳手架,腳手架的一個輪子突然壞了,腳手架就倒了,原告等二人當時在腳手架上施工時摔下來了。我將他們二人送到了池州市人民醫院,我支付了原告的醫療費和護理19190.45元(其中護理人員工資4050元,其余的是住院醫療費和門診醫療費)。我是經汪洪介紹在那里吊頂施工的,我是施工組組長,汪洪答應按60元每平方米支付我工程款,原告由我按200元一天支付。腳手架是舊的,是由汪洪提供的。正常情況下利用腳手架施工是將腳手架推倒吊頂正下方,然后固定好四個輪子,施工人員再上腳手架進行施工。
汪洪和金恒公司辯稱:汪洪系金恒公司的在冊建造師,案涉工程系由汪洪以內部承包的形式進行施工,汪洪采取內部承包后,將案涉裝飾工程發包給吳文漢承包施工,原告等人均系受吳文漢雇傭。腳手架雖是由汪洪提供的,但汪洪提供的腳手架是安全的,原告等人受傷原因主要系其與吳文漢在施工過程中違反生活常識和操作規程所致。原告等人對自身的損害后果具有重大過錯,吳文漢同樣具有重大過錯,同時作為雇主應當對原告等人自身承擔過錯以外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于裝修工程不屬于建筑業企業的范圍,對該類工程施工不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汪洪和金恒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兩原告要求汪洪和金恒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缺乏事實依據,請求法庭駁回。
池州三中辯稱:金恒公司是因為中標而獲得了該工程的承建權,總工程名稱為“池州市第三中學多功能廳裝飾工程”,三中沒有參與案涉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三中和金恒公司約定:若施工場地造成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金恒公司負責賠償。其他意見同汪洪和金恒公司的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池州三中與金恒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池州三中將“池州市第三中學多功能廳裝飾工程”發包給金恒公司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金恒公司取得工程承包權后,經公司內部篩選考察,決定任命員工汪洪為項目投資人,雙方簽訂了《公司項目投資責任制合同》一份,約定“池州市第三中學多功能廳裝飾工程”由汪洪投資施工;甲方(金恒公司)收取乙方(汪洪)上交的利潤從發包方的工程進度款中分次扣除……;因乙方安全生產管理不力,發生工亡(傷)事故或其他生命健康糾紛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及……。汪洪采取內部承包后,將總裝飾工程中的多功能廳木工吊頂工程以包干價4.9萬元發包給吳文漢承包施工,并向吳文漢提供帶輪子可推移的腳手架,吳文漢雇請原告王全禮和胡東杰(另案處理)等人共同施工,約定每人每天200工資,由吳文漢支付。
2019年7月6日上午,原告和胡東杰站在腳手架上從事裝飾施工時,吳文漢為了方便施工對腳手架進行推移,此時腳手架的一只滑輪突然損壞,導致腳手架傾斜倒下,致使原告和胡東杰從腳手架上摔下。王全禮摔落當天,吳文漢將其送至池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C7、T1-12、L2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側T7、左側L1、L2橫突骨折,T6、T7棘突骨折;3.右側第1、11肋骨骨折。入院后完善相關檢查,治療上積極予以脫水消腫補液絕對臥床腰背部墊枕等對癥支持處理。2019年8月1日出院醫囑:1、合理飲食,加強營養,絕對臥床,陪護一人,注意雙下肢末梢循環感覺運動變化,活動足趾,防血栓,體息一個月后門診復查,不適隨診;2、骨肽片2片tid口服。在王全禮急診救治、出院復查時及住院治療期間,吳文漢為其支付了門診費用3002.15元、住院費用12138.35元,同時還支付了住院期間26天的護理費4050元,該款原告只同意按123.50元/天×26天折算為3211元,即吳文漢的墊付款為18351.50元;出院后,王全禮還自付了醫藥費202.50元。
2019年11月19日,王全禮經安徽秋江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全禮因外傷受傷致C7、T1-12、L2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九級傷殘。被鑒定人王全禮損傷后應設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為60日。王全禮支付鑒定費1430元。
上述事實,有王全禮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住院病案、醫學影像報告單、診斷證明書、安徽秋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用發票、原告本人付費的醫療費發票、有吳文漢提供的王全禮護理費收據和醫療費發票、有汪洪提供的汪洪身份證復印件、汪洪與吳文漢簽訂的承包協議、有金恒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汪洪的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金恒公司為汪洪繳納社保的歷史明細復印件、金恒公司和汪洪就案涉工程簽訂的項目責任制的內部合同、汪洪出具給金恒公司的承諾書、有池州三中提供的《池州市第三中學多功能廳裝飾建設施工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原告王全禮各項經濟損失計203371.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吳文漢賠償122022.84元(其已墊付的費用18351.50元可從中扣除)、被告汪洪和被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40674.28元、被告池州市第三中學賠償20337.14元;
二、駁回原告王全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8元,減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王全禮負擔200元,被告吳文漢負擔1329元、汪洪和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00元、池州市第三中學負擔200元。各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應如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農行貴池支行;戶名:池州市貴池區財政局;賬號12×××93;并注明案號及訴訟費用負擔者姓名或名稱)。如未按期交納,本院將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425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12×××66)。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周建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金姍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