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思達思克控股有限公司與遼寧省城鄉市政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02民初4584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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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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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遼寧思達思克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3990478.89元及相應的違約金(以13990478.89元為本金,從送貨之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計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4份《鋼筋物資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鋼筋,貨物的總價款為26629230.6元,雙方約定了交貨方式、貨物驗收方式及付款時間,其中《合同》第5條第5款約定了逾期拖欠貨款最長不得超過8個月(從送貨之日起計算),超出付款期限被告應對所欠貨款的貨款金額按照年利率8%付給原告延遲付款的利息。《合同》簽訂后,原告己經按照合同約定將合同所涉及的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交貨地點,并由被告驗收,但被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經原被告對賬,被告扔欠原告貨款13990478.8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拖欠的貨款。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鋼筋物資采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原告拖欠的貨款13990478.89元及違約金。現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遼寧思達思克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5231元(原告已預交),返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萬又源
書記員王蓓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