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奧都家具廠與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幼兒教育管理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503民初5715號
判決日期:2020-07-03
法院: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鞍山市奧都家具廠(以下簡稱奧都家具廠)與被告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生集團公司)、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幼兒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幼教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奧都家具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克富、王學強,被告力生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向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幼教中心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奧都家具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55129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21776元(以35512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的1.5倍計算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9月8日止,后期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合計376305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保險費用等。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專注家具生產、銷售的工廠。原告與二被告之間有十幾年的合作歷史。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開辦者,第一被告向原告采購下屬幼兒園所需家具,合作的模式:第一被告向原告采購貨物,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原告向第一被告開具發票,第一被告向原告交付貨款。2018年3月份開始,第一被告下屬的紅東幼兒園因教學需要向原告采購幼兒園的資料柜、辦公桌等辦公用品,合同總價款373820元,實際價款按照總價款的95%計算,即結算價為355129元,雙方約定貨物驗收后付全款。原告按約生產并交貨,2018年10月10日第二被告驗收貨物,2018年11月7日,原告與第一被告補簽《家具合同》,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的名義簽章。原告應第一被告要求開具了355129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交付給第一被告。但二被告至今未付案涉貨款及違約金,故原告訴至法院。
力生集團公司辯稱,1.本被告只是應馬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對幼教中心進行托管,幼教中心的資金主要系其自營資金以及馬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投入資金,本被告從未向幼教中心提供資金,僅僅是負責托管。2.幼教中心已改制完畢,按照政府文件的改制方案,案涉紅東幼兒園已移交花山區教育局主管。幼教中心所屬的幼兒園及教職員工均已全部劃歸完畢,幼教中心現在無辦公場所、資產及人員。3.在幼教中心改制之前,花山區教育局、花山區城投集團公司及幼教中心三方簽訂了《協議書》,就紅東幼兒園辦園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進行了協商,各方協商一致由幼教中心承擔。4.本被告托管幼教中心期間,幼教中心的確欠付原告貨款355129元,但該款不應當由本被告負擔,原告對本被告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幼教中心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證意見如下:奧都家具廠提交的企業公示信息查詢單、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家具合同、貨物清單、驗資事項說明、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幼教中心章程、增值稅發票、報警記錄,及力生集團公司提交的《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方案》、馬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關于批準馬鋼集團公司所屬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和馬鋼集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產權多元化改制方案的請示》、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復》、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鋼公司所屬幼兒園移交地方政府實施方案的通知》、協議書,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奧都家具廠提交的前期合作協議,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幼教中心向奧都家具廠購置桌椅等物品用于所屬幼兒園辦學。2018年10月10日,幼兒園采購人簽字確認收到奧都家具廠交付的貨物,貨物總價355129元。雙方間就貨款交付時間及違約責任均未約定。收貨后,幼教中心未支付貨款。2019年9月3日,奧都家具廠負責人及員工前往力生集團公司辦公地點催要貨款。現奧都家具廠催要貨款無果,形成訴訟。
另查明,2009年4月25日的幼教中心章程第二條載明“本單位的性質是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該章程第七條載明“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第八條載明“本單位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為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七條載明“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第三十六條載明“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2010年1月5日,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向雨山區民政局申請辦理幼教中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安徽永涵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事項說明》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顯示,截止2010年4月19日,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30萬元,認繳了幼教中心100%的注冊資本。2010年6月2日,幼教中心注冊成立。2014年11月6日,經幼教中心董事會通過變更幼教中心章程,該章程第七條載明“本單位舉辦者是馬鞍山力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八條載明“本單位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馬鞍山力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該章程中關于經費使用、盈余分紅、清算條款的內容與前述2009年章程一致。
又查明,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底實施產權多元化改制,改制后名稱變更為馬鞍山力生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6日,其名稱再次變更為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
再查明,2018年12月17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馬鋼公司所屬幼兒園移交地方政府實施方案的通知》,該方案中就幼教中心所屬的13所幼兒園移交問題作出規定,包括紅東幼兒園在內的9所幼兒園移交至花山區,方案中就幼兒園教師以及幼教中心管理人員的移交事宜也作出了安排。在該通知第四條第(二)項,資產移交內容中載明“各幼兒園移交前的債務由馬鋼公司負責清理后從各幼兒園剝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幼兒教育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馬鞍山市奧都家具廠支付貨款355129元、截止2019年9月8日的利息損失為19532元,并以35512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損失;
二、被告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鞍山市奧都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944元、保全費2402元,合計9394元,由原告馬鞍山市奧都家具廠負擔41元,由被告馬鋼集團力生有限責任公司幼兒教育管理中心、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3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方華
審判員劉暢
人民陪審員王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魏婧
判決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