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與德爾格醫療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民終9451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文因與被上訴人德爾格醫療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爾格公司)勞動合同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2民初27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楊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潔、被上訴人德爾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德爾格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72355元(26435元/月×16.5月×2)。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楊文在工作期間存在違反公司報銷制度、拒不匯報工作內容、設立與德爾格公司有競爭性公司的行為屬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就楊文是否違反報銷制度問題。2018年3月19日,楊文申請蘇果超市預付卡報銷發票,符合德爾格公司的報銷制度。自2002年5月入職德爾格公司,多次向德爾格公司提出蘇果超市預付卡報銷發票申請,德爾格公司均予報銷。本案是因德爾格公司對楊文作出辭退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德爾格公司應當提供2002年5月至2017年6月20日期間楊文屢次向德爾格提出蘇果超市預付卡報銷申請均予拒絕的證據。2018年5月29日,南京帝賦苑餐飲文化有限公司餐飲發票明確記載2780元消費事項為餐飲費用,但一審法院及德爾格公司僅以南京帝賦苑餐飲文化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含公共浴室服務、足部保健為由,認定楊文存在腐敗性商業交易,違反德爾格公司規定,顯然與事實不符。2、就楊文是否存在拒不匯報工作內容的問題。楊文作為代理商管理經理,通過郵件方式報送工作安排。就2018年5月10日在鹽城出差、5月20日在揚州出差,德爾格公司僅提供了2018年5月10日東臺回南京、5月20日揚州回南京的單程車票,進而認定楊文違反規定,理由并不充分。3、就楊文是否存在設立與德爾格公司有競爭性公司行為、是否違反員工手冊的問題。①一審法院混淆了“競爭性”和“經營范圍相同或相近”的概念,認為經營范圍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就是有競爭性的公司,并未實際區分兩個概念的實質區別。“經營范圍相同或相近”應當為兩個獨立主體的經營范圍至少達到90%的一致或相同。②德爾格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并未通過任何形式送達楊文。3、即便楊文存在設立與德爾格公司有競爭性公司的行為,也已超過了合理的追訴時效。在2013年5月12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前,上海辰怡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怡公司)就已經設立,一審認定楊文存在違反2013年5月12日勞動合同的行為,顯然不能成立。德爾格公司直至2018年7月31日才以楊文存在設立競爭性公司的行為而提出與楊文解除勞動關系,其行使的單方解除權早已過了合理期間。
德爾格公司辯稱:1、關于報銷制度的問題。德爾格公司不知道楊文提供報銷的蘇果超市預付款購買的是何物,且有涉嫌行賄的嫌疑,德爾格公司按照報銷制度不予報銷并給予警告處分。楊文沒有陳述報銷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且也超過了訴訟時效。2、關于拒不匯報工作的問題。楊文不匯報工作內容,德爾格公司給予楊文警告處分適當。3、關于競業限制的問題。德爾格公司主要業務是醫療器械,楊文在職期間前后開設三家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醫療器械。楊文陳述需經營范圍的相似度要達到90%,沒有依據。4、關于時效的問題,楊文在仲裁和一審期間時并沒有提出。請求駁回楊文的上訴請求。
楊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德爾格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72355元;2、德爾格公司補發2018年7月少發的工資10000元;3、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恢復履行勞動合同日止,按15061元/月的標準,補償薪資損失;4、德爾格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7月31日報銷費用67205元、2017年5月5日的報銷費用1800歐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02年5月,楊文入職德爾格公司,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自2013年5月12日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楊文在德爾格公司銷售華東1區擔任代理商管理經理。
2018年6月20日,德爾格公司作出離職通知書,決定于2018年6月29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年7月27日,德爾格公司作出撤銷離職通知書:鑒于楊文于7月2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經公司再次審核,決定撤銷2018年6月20日的離職通知書。
2018年7月31日,德爾格公司向楊文發出警告信暨離職通知書,對楊文作出兩次警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決定自2018年7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德爾格公司將結果告知工會。
之后楊文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撤銷德爾格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函寄的《警告信暨離職通知書》,繼續履行雙方于2013年5月2日訂立的勞動合同。2018年9月30日,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寧勞人仲案字[2018]第69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對楊文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楊文不服裁決,提起本案之訴。
一審庭審中,德爾格公司認為,楊文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楊文應嚴格遵守執行德爾格公司制定的德爾格集團商業與行為準則、員工手冊和各項規章制度;在合同期內不得為德爾格公司競爭對手工作,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不得建立、經營、購買任何與德爾格公司有競爭性的公司或業務等。另外,楊文簽名確認的德爾格集團商業與行為準則也規定,任何員工都不得出于任何原因接受或提供賄賂、回扣或其他的不當利益,或直接地或通過第三方間接地參與任何腐敗性商業交易;員工手冊規定向經銷商的雇員,家庭成員或熟人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饋贈均被嚴格禁止,以及員工在合同期內不得為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不得建立、經營、購買任何與公司有業務關聯或有業務競爭性的公司或業務,不作任何財政支持給與公司同產品類型的公司或業務等。
德爾格公司提交了報銷單及發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電子郵件等證據,證明:楊文于2018年3月19日申請報銷的3000元和8000元交際費系購買蘇果超市有限公司預付卡費用;2018年5月29日報銷的2780元交際費,是在經營范圍含公共浴室服務、足部保健的南京帝賦苑餐飲文化有限公司消費的費用,違反了德爾格公司的規定。楊文通過郵件報送的工作安排稱,2018年5月10日在鹽城、鹽城婦幼醫院工作、5月20日在揚州參加麻醉會議,而其只申請報銷2018年5月10日東臺回南京、5月20日揚州回南京的火車票,且售票均在南京,違反德爾格公司規定。2013年3月4日,楊文妻子董寧設立辰怡公司;2015年8月18日,楊文出資99萬元與他人設立南京辰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瀾公司);2016年5月17日,楊文與他人設立醫德尚江蘇自動化裝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德尚公司);上述公司均從事與德爾格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另外,案外人也通過郵件向德爾格公司投訴,南京醫科大學附屬逸夫醫院招標談判德爾格公司產品的投標公司為辰怡公司,以及楊文將江陰中醫院麻醉劑的授權交由江陰神農公司經營等,楊文損害公司利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德爾格公司提交的證據能證明楊文違反公司不得出于任何原因接受或提供賄賂、回扣或其他的不當利益的規定,報銷超市預付卡費用;特別嚴重的是與其妻子先后設立了3家與德爾格公司經營范圍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已嚴重違反了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的規定,損害德爾格公司權益,德爾格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通知工會,符合法律規定。楊文主張因與領導產生工作上的分歧,領導遂在工作中制造種種困難逼迫自己離職,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另外,關于楊文主張補發2018年7月少發的工資10000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恢復履行勞動合同日止按15062元/月的標準補償薪資損失、支付2018年1月1日至7月31日報銷費用67205元、2017年5月5日報銷費用1800歐元的請求,因楊文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沒有主張上述請求,而上述請求可以作為獨立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對楊文的上述請求,不予理涉。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文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楊文負擔,決定免收。
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楊文、德爾格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楊文提供:證據1、編號為31617070011的員工日常費用報銷單,證明在2017年5月31日產生的蘇果超市預付卡1000元費用票據,于2017年7月10日向德爾格公司提交報銷申請,德爾格公司已同意,并已經實際發放,并不存在德爾格公司所主張的因系蘇果超市預付卡可能存在商業賄賂的行為而不予報銷。證據2、德爾格公司員工手冊,其中關于違紀處罰細則警告的十種行為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六種行為、違紀處理申報程序,證明德爾格公司2018年7月31日警告信暨離職通知書所載明的“因楊文存在兩種行為,而給予其兩種警告的處罰”,不符合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員工手冊中明確違紀處理的申報程序有四個,但是,德爾格公司并未提交相關程序材料,解除程序違法。證據3、對德爾格公司2018年7月31日警告信暨離職通知書,楊文第一時間就給予德爾格公司回復。德爾格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真實性無法核實,該證據產生于2017年7月13日,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違法違規的行為即使一次沒有處理,并非后面的行為可以重復發生,且不予處理。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對證據2,真實性認可,該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德爾格公司對楊文進行處理的依據,不僅僅是員工手冊,還有獎懲制度、報銷制度等行為準則。對證據3,真實性認可,楊文回函德爾格公司收到,該回函僅是楊文的單方陳述,不是證據。
本院還查明:
德爾格公司經營范圍:區內以醫療器械、安全設備為主的倉儲(除危險品)、分撥業務及提供相關產品的維修,售后服務及技術支持;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間的貿易及貿易代理;醫療器械(限經營許可證)、安全設備的批發、傭金代理(拍賣除外)、進出口及其它相關配套業務;區內商業性簡單加工;區內貿易咨詢業務,機電設備設計、安裝、維修、壓力管道設計、安裝和維修(除特種設備),機電工程施工,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安裝,環保工程專業施工。
辰怡公司經營范圍:銷售二類醫療器械、三類醫療器械。
辰瀾公司經營范圍:醫療器械技術研發、技術服務與銷售;機電設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辦公用品、金屬制品、電子電器、不銹鋼制品銷售;電子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機電設備安裝、維修;自動化控制設備的維護服務。
醫德尚公司經營范圍:自動化控制裝備研發、設計、生產、施工、維護,新型合金材料研發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干
審判員雒繼周
審判員王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顧歡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