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英與上海公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悅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5民初92873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秀英與被告上海公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公富公司)、上海悅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悅聘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金勁松獨任審判,于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梅初,被告悅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建華、姚紅詠,被告公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林甫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被告公富公司申請追加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浦欣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梅初,被告悅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建華、姚紅詠,被告公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林甫,被告浦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祝鵬飛、顏華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秀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富公司賠償醫療費59620.18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交通費1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5400元、營養費18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4000元,被告悅聘公司、被告浦欣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7時30分許,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本區南團公路東側非機動車道行駛至南團公路XXX號垃圾房附近時,因地面上存有大量垃圾桶遺漏出的油漬,原告避讓不及導致摔倒。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浦東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左肩袖損傷。涉案垃圾房所屬小區莎海小區系悅聘公司管理,被告公富公司管理小區海燕小區的垃圾桶也堆放在此地,被告浦欣公司清運垃圾車每日至此清運垃圾。原告認為事發當天除了自己還有諸多案外人騎某的電動車在事發路段因油漬摔倒受傷,故涉案路面油漬系導致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而油漬系因被告悅聘公司、被告公富公司管理不善、被告浦欣公司清運操作不當所造成,應由三被告按70%的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騎某電動自行車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同意自負30%的責任。原、被告曾經惠南派出所調解,因賠償金額未能協商一致,故起訴至本院。
被告公富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的事故經過無異議。涉案垃圾房系被告悅聘公司管理的,該小區的垃圾桶一般放置在垃圾房外且每天需要沖洗流出很多污漬,因垃圾房地勢較高,極容易流至事發地點,事發后該公司在垃圾房和事發地點中間挖了一條明溝,現污水不會流至涉案路面了。本公司管理的海燕小區有垃圾房,但因小區內車子停得多,為了清運方便,是環衛所讓本公司將垃圾桶臨時寄放在涉案垃圾房外的人行道上。本小區的垃圾桶數量較少,每天五六桶,且垃圾桶干燥無破損。被告浦欣公司的垃圾車在清運過程中有漏撒,故涉案地點的油漬不是本小區垃圾桶滲漏造成的。本起事故系原告駕駛電動車時疏忽大意造成的,應由原告自負主要責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無異議,交通費認可500元,衣物損失費認可100元,車輛損失費不認可,護理費認可50元每天,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處理。
被告悅聘公司辯稱,涉案垃圾房系本公司管理的莎?;莩窃沸^從2005年始開始使用的,距離事發地點的非機動車道大約10米左右,平時使用完畢就鎖上。即使有污水也不可能流到事發路面。本案所涉路面油漬系2018年7月開始海燕小區垃圾桶放置在垃圾房外的隔離欄處,垃圾車來清運時留下的污水造成,該小區放置垃圾桶的位置與原告摔倒的位置相近,且每次都裝滿垃圾,垃圾車清運完畢后被告公富公司也未清掃過。該區域非本公司管理區域,不同意承擔本起事故責任。垃圾房門前的明溝是垃圾分類后垃圾車需要排放污水而改造。本案所涉油漬系海燕小區垃圾桶放置后才出現。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交通費認可1000元,衣物損失費認可100元,車輛損失費認可200元,殘疾賠償金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000元,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律師費均沒有意見。
被告浦欣公司辯稱,涉案垃圾房及垃圾桶均由物業公司管理,與本公司無關。涉案兩小區的垃圾桶由本公司負責清運,但使用的垃圾車是符合國家標準,有污水儲存桶,不會發生污水滲漏情況,且路面污漬應由物業公司負責清掃。被告悅聘公司及被告公富公司均無證據證明本公司垃圾車清運涉案垃圾過程中存在污水滲漏至路面,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7時30分許,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南團公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南團公路XXX號處(近垃圾房)時,因路遇大面積油污避讓不及而摔倒受傷。事發后,原告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后被送至上海市浦東醫院門診和住院檢查治療。事發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惠南派出所就本案糾紛進行調解,因相關損失未能協商解決,原告遂訴至本院。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傷殘等級和“三期”進行鑒定。2019年10月11日,該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趙秀英左肩部交通傷,后遺左肩關節功能障礙評定為人體損傷XXX殘疾(外傷為共同因素)。損傷后休息120-150日,護理60-90日,營養60日?!痹鏋樵撹b定支出鑒定費1950元。另,原告為本次訴訟聘請律師支出律師費4000元。原告系非農業人口。
另查明,事發道路上坡處建有一垃圾房,該垃圾房所屬小區為莎?;莩窃沸^,由被告悅聘公司使用管理。2018年7月至事發當天,被告公富公司在事發地上街沿隔離欄處臨時放置多個垃圾桶。被告浦欣清運公司每日清晨固定安排垃圾清運車至事發地點處的垃圾房及臨時寄放處裝運垃圾。2018年7月28日7時15分,案外人吳某某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惠南派出所報案,稱自己乘坐電動自行車經過南團公路XXX號門口垃圾房附近時路遇油污滑倒受傷,油污是從垃圾房那里流出的,油跡從南到北長度約有50米。被告悅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建華在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中稱事發當天有好幾起類似的電瓶車摔倒事故,8月的時候發生一起相似的事故在交警隊調解過。調解中,被告悅聘公司、公富公司提出各賠付原告5000元的方案,原告不予接受。審理中,三被告對事發路面存在較多油污發生多名駕駛電動車的路人摔倒的事實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惠南公安派出所工作情況、事發現場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惠南派出所制作的詢問筆錄、驗傷通知單、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報回執單、驗傷通知單、門診卡、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發票、戶口本、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律師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公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秀英130087.49元;
二、被告上海悅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判決中被告上海公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趙秀英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0元(原告趙秀英已預交),減半收取計2270元,由原告趙秀英負擔908元,被告上海公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悅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362元,兩被告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金勁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夏佳虹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