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民終5625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佳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徐房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4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適用獨任制,于2020年5月28日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佳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銀萍,被上訴人徐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莫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佳信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按照一審評估報告確定的物業管理費單價為基礎向上訴人支付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物業管理費141608.763元(1.99元/平方米·月/31天X25天X1949.33平方米+2.02元/平方米·月X12個月X1949.33平方米+2.03元/平方米·月X12個月X1949.33平方米+2.04元/平方米·月X11個月X1949.33平方米)。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混淆了地下車庫內部管理與地下車庫所在小區公共區域物業管理的概念。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系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備設施,并不包括業主所有的不動產內部的管理。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所稱的其要求上訴人將電梯開通至車庫、為車庫供水、提供消防用水等并非上訴人應當履行的物業服務義務,能否開通電梯、供水、供消防用水等均須由小區全體業主決議。
被上訴人徐房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佳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徐房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物業費311892.80元(2.5元/平方米/月X1949.33平方米X64個月)。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判決: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佳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物業管理費84965.258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026元,由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負擔812元,上海佳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214元。評估費30000元,由上海佳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各負擔15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26元,由上訴人上海佳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婁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功楷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