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3民終7285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香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華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洛陽香江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新安縣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14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不服一審金額為424242.64元);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山東華民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金額錯誤。2017年9月25日,洛陽香江公司與山東華民公司簽訂了編號為XJWJ-GB-2017-0892的《鋼棒定制合同》一份,2018年5月18日,洛陽香江公司與山東華民公司簽訂了編號為XJWJ-GB-2018-0381的《鋼棒買賣合同》一份,兩份合同均約定:“1、乙方承諾所供鋼棒的單耗如下:棒耗〈=200g/t-礦石;2、棒耗考核期:自乙方鋼棒加入甲方磨機之時180天內。棒耗考核由甲方技術人員人工計算棒耗并記錄考核情況,甲方準備使用鋼棒和鋼棒使用考核期滿時應通知乙方,乙方需派員到現場參加鋼棒開始使用和考核期滿事實的確認;如乙方不派員參加考核確認的,視為認可甲方運行記錄的考核結果。”根據我方提供的兩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特殊物料使用報告表》可以看出,在鋼棒裝入磨機180天后通知山東華民公司來現場確認,但其一直未回復,故原料車間、生產部、采購部三方現場確認,對3#、4#棒磨機清棒稱重,作為考核數據,得出山東華民公司的棒耗分別是250克·鋼棒/噸·礦石、208.2318克·鋼棒/噸·礦石,均超過山東華民公司合同中實際承諾的200克·鋼棒/噸·礦石的棒耗,因此,分別扣款317309.5元和106933.14元,共計424242.64,這筆金額按照合同要求應當在山東華民公司要求的貨款中予以扣除。我方在一審訴訟中對扣款事項進行過抗辯,但法院并未支持,仍按照山東華民公司要求的1503479.93元做出判決。我方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山東華民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洛陽香江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洛陽香江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山東華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洛陽香江公司支付山東華民公司貨款和履行保證金150.347993萬元;2、判決洛陽香江公司支付山東華民公司違約金(截止2019年5月底暫計23638元,起訴以后的違約金以150.347993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洛陽香江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洛陽香江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5日,山東華民公司(乙方、出賣人)與洛陽香江公司(甲方、買受人)簽訂了編號為XJWJ-GB-2017-0892的《鋼棒定制合同》一份,合同對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27萬元;2018年5月18日,山東華民公司(乙方、出賣人)與洛陽香江公司(甲方、買受人)簽訂了編號為XJWJ-GB-2018-0381的《鋼棒買賣合同》一份,合同對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總價款為260萬元整(其中不含稅金額2241379.32元,稅額358620.68元)。兩份合同均約定:“1、乙方承諾所供鋼棒的單耗如下:棒耗〈=200g/t-礦石;2、棒耗考核期:自乙方鋼棒加入甲方磨機之時180天內。棒耗考核由甲方技術人員人工計算棒耗并記錄考核情況,甲方準備使用鋼棒和鋼棒使用考核期滿時應通知乙方,乙方需派員到現場參加鋼棒開始使用和考核期滿事實的確認;在鋼棒考核期內,乙方可隨時派員到甲方現場對甲方的下礦量、鋼棒消耗量等數據進行抽看和確認。如乙方不派員參加考核確認的,視為認可甲方運行記錄的考核結果;3、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總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乙方按甲方要求送至指定地點,乙方提供相關產品說明書等全套文件資料。經甲方過磅核查、表觀抽檢。貨到7日內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財務專用收據,經審核乙方提交的前述票據、文件無誤的,甲方于30日內支付全部貨款的40%。乙方逾期提供前述票據,甲方有權延期支付;4、剩余30%作為履約保證金,性能考核期滿,質量要求、棒耗均達到本合同規定的要求且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為的,乙方持甲方生產部出具的《鋼棒棒耗考核報告》通過甲方業務部門申請支付,支付期限為考核期滿之日30日內支付。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如經考核棒耗達不到本合同要求的標準及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可以從中扣除相應的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的,乙方仍需賠償;5、棒耗扣款計算公式:扣款金額=合同單價/承諾標準棒耗×(實際棒耗-承諾標準棒耗)×實際供貨數量;6、如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標準支付違約金;7.甲方不能按乙方要求的合理標準初裝鋼棒和正常補加鋼棒的;把乙方鋼棒產品加入未承包的磨機使用或把乙方之外的產品加入乙方承包磨機內的;甲方供料不及時或低于設計產量120T/小時要求的;人為破壞乙方產品或因甲方設備故障導致乙方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的;甲方瞞報、虛報產量及鋼棒使用情況的;非正常操作和使用鋼棒的;具備以上情況之一的,乙方概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后,山東華民公司按約向洛陽香江公司交付了鋼棒,其中第一份《鋼棒定制合同》合同約定總重量為200噸,山東華民公司實際向洛陽香江公司交付鋼棒重量為199.88噸,總貨款為126.9238萬元(30%預付款為38.07714萬元,40%貨到款為50.76952萬元,30%履約保證金為38.07714萬元)。山東華民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洛陽香江公司開具127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份《鋼棒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總重量為400噸,山東華民公司實際向洛陽香江公司交付鋼棒重量為399.88噸,開票數為399.7噸,總貨款為259.805萬元(30%預付款為77.9415萬元,40%貨到款為103.922萬元,30%履約保證金為77.9415萬元)。山東華民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洛陽香江公司開具了7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于2018年7月10日開具了103805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于2019年8月27日開具了7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份合同洛陽香江公司共付貨款2363808.07元。庭審中,山東華民公司、洛陽香江公司均認可第一份《鋼棒定制合同》山東華民公司所供鋼棒用于洛陽香江公司車間的3#棒磨機,第二份《鋼棒買賣合同》山東華民公司所供鋼棒用于洛陽香江公司車間的4#、5#棒磨機。2018年6月22日,洛陽香江公司針對山東華民公司第一份《鋼棒定制合同》所供鋼棒出具了《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特殊物料使用報告表》,報告顯示:“根據山東華民提供的技術方案,3#棒磨機清空后共填充鋼棒64.729噸;考核期180天內(2017年11月19日-2018年5月23日)3#棒磨機日常添加使用了60.1噸,這期間磨機下礦石量是305258噸;山東華民的鋼棒單耗為250克·鋼棒/噸·礦石;扣款金額為317309.5元”。2019年9月7日,洛陽香江公司針對山東華民公司第二份《鋼棒買賣合同》所供鋼棒出具了《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特殊物料使用報告表》,顯示:“2018年9月30日4#棒磨機開始裝山東華民鋼棒,根據協議要求,鋼棒裝入磨機180天為考核期,計算單耗,因到考核期需對4#棒磨機清棒稱重,山東華民需到現場確認,原料車間工作聯系函采購部,采購部聯系山東華民無回復,至2019年5月20日因4#棒磨機大修,需清理鋼棒,5月21日原料車間再次工作聯系函采購部,至5月28日采購部聯系山東華民無回復,故原料車間、生產部、采購部三方現場確認,對4#棒磨機清棒稱重,作為考核數據,故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28日為考核期;考核期內4#棒磨機共使用山東華民的鋼棒147.038噸,實際單耗:208.2318克·鋼棒/噸·礦石;扣款金額為106933.13995元”。山東華民公司對洛陽香江公司提交的兩份報告表均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山東華民公司與洛陽香江公司簽訂的《鋼棒定制合同》和《鋼棒買賣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兩份合同依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山東華民公司已按約向洛陽香江公司交付了鋼棒,洛陽香江公司未按約付款是引發本次訴訟的主要原因。關于洛陽香江公司辯稱鋼棒存在質量問題的意見,依據合同約定鋼棒的考核期為自鋼棒加入磨機之時180天內,在洛陽香江公司準備使用鋼棒和鋼棒使用考核期滿時應通知山東華民公司,山東華民公司需要到場參加鋼棒開始使用和考核期滿事實的確認,如果山東華民公司不派員參加考核確認的,視為認可洛陽香江公司運行記錄的考核結果。洛陽香江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兩份考核報告表,山東華民公司均不予認可,洛陽香江公司主張已通知山東華民公司到場參加考核確認,山東華民公司未回復,但未提供通知山東華民公司到場參加考核的相關證據及將考核結果通知山東華民公司的證據,且第二份考核報告表記載的考核時間已超過合同約定的考核期。故對洛陽香江公司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洛陽香江公司主張兩份合同扣款金額共計424242.63995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山東華民公司、洛陽香江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貨款共計3867288元,洛陽香江公司已支付貨款2363808.07元,故剩余貨款1503479.93元,洛陽香江公司應向山東華民公司支付。關于山東華民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因山東華民公司、洛陽香江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洛陽香江公司以滾動付款的方式向山東華民公司付款,且雙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確具體的付款時間,故山東華民公司起訴之日應為洛陽香江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合同約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標準計算違約金。山東華民公司主張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違約金的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限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03479.9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503479.93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8544元,由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另查明:二審審理中,洛陽香江公司提交1份洛陽香江公司郵寄給山東華民公司的送達回執復印件。擬證明其已經通知山東華民公司提供的貨物達不到雙方約定的標準,通知山東華民公司對四號棒磨機進行稱重。山東華民公司質證稱該證據系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即使是真實的,不能證實洛陽香江公司郵寄的文件內容,該證據不符合證據形式的要求,而且也達不到洛陽香江公司想要證實的證明目的。因該證據系復印件,且不顯示郵寄時間,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山東華民公司對該證據亦不予認可,故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64元,由上訴人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惠謙
審判員王睿
審判員蔡美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洋洋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