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聯電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長江汽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執1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依據杭州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杭仲裁字第323號裁決書,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人民幣6052393.63元及債務利息,執行費為人民幣57662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完成了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工商、車輛、不動產等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未到庭。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本院已向申請執行人代理律師發出律師調查令,反饋無財產可供執行。為此,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將上述執行情況通過移動微法院函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上,被執行人名下現已無可執行的財產,且本案已窮盡執行措施。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1執11號一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請求繼續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吳小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婁佳棟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