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政、張海林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9民申24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國政因與被申請人張海林、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滄州銀行)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運河區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124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國政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河北省運河區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1243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訴訟費用和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裁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當。一審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作任何實質審查,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訴權。本案與(2016)冀0503民初字504號案件從訴訟請求、參加訴訟當事方及訴訟目的均不一致,因此并不存在重復訴訟的情形。本案中,二被申請人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屬于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設置抵押權的合同,在所有權人未追認前,該合同不應產生法律效力。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其不能取得涉案合同標的的抵押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當,請求予以再審。
被申請人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書面材料稱,運河法院2016年6月24日作出原審裁定駁回張國政起訴,時隔三年之久,申請人張國政申請再審已超過法定期限,應駁回其再審申請。且本案與張海林主張2015年抵字第01270052號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因其對合同項下抵押權享有繼承權無效均屬于滄州銀行訴張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一部分,原審法院駁回起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滄州銀行訴張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民初504號民事判決書,張海林上訴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海林隨后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民申425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張海林的再審申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認定:1.滄州銀行就涉案房產盡到了審查義務,滄州銀行善意取得涉案房產的抵押權并無不當。2.關于張海林主張的涉案房產其他共有人并非應當參加訴訟當事人,原審未允許其他共有人參加訴訟并無不當,原審認定抵押合同亦無不當。3.張海林與滄州銀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是滄州銀行訴張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一部分,故張國政訴滄州銀行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應與滄州銀行訴張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并審理,申請人張國政的再審理由在該裁定中都一一進行了否定。綜上,應駁回張國政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的張國政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朱婧紅
審判員王培峰
審判員張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萬玉
書記員郭抒欣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