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7補正筆誤裁定書
案號:(2019)蘇12民終1577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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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2019年11月27日對上訴人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蘇12民終1577號民事判決書中
判決結果
民事判決書第16頁、第17頁中“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65元,由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負擔各半負擔(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65元本院予以退還,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分別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65元本院各退還84082.5元)。”補正為“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85元,由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各半負擔(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85元由本院予以退還,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分別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85元由本院各退還84092.5元)。”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趙旭
審判員繆翠玲
審判員顧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霞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