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郭乙良、北京宏源利盛鋼鐵物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29民初3266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玉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農公司)與被告郭乙良、北京宏源利盛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利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守學、黨春詠,被告宏源利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國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乙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潤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返還原告貨款372158.58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標準支付自2019年5月26日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事實和理由:被告郭乙良系被告宏源利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9年2月18日,被告宏源利盛公司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銷售總價款為424009.65元的鍍鋅管,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告支付上述貨款,但被告一直沒有交付貨物,經原告催要被告退回貨款51851.07元,余下貨款372158.58元至今未付。2019年5月1日經原、被告協商,被告確認欠款金額為372158.58元,并承諾于2019年5月25日前還清。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如期返還貨款,故起訴。
郭乙良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宏源利盛公司辯稱,郭乙良就是利用我公司的賬戶,原告打入我公司的貨款金額沒有異議,但是我方收到原告的貨款后就轉給郭乙良了。我公司未獲取利潤。我們就是幫忙走賬,我公司沒有還款義務,郭乙良后來與原告形成還款協議,我公司不清楚。
當事人圍繞各自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以下證據:一、被告宏源利盛公司公司工商信息查詢單打印件一份;二、工業品買賣協議打印件一份;三、滄州銀行業務回單、電子回單各一份;四、申請調取(2019)冀0229民初3262號民事卷宗中的還款協議一份。
被告宏源利盛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轉賬記錄一份、銀行回單復印件兩份、賬戶明細打印件一份、唐山越恒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
被告宏源利盛公司質證意見:原告證據中,證據二是我們應郭乙良的要求打印并加蓋合同專用章,以照片的形式發給郭乙良,不清楚原告加蓋印章后將合同是否返給郭乙良,沒有返給我們公司。對證據四,原告始終沒有在我公司購買過貨物,和我公司沒有任何的關系,我們沒有任何利潤,還款協議與我公司無關,該還款協議是郭乙良和原告簽訂的,我公司沒有委派郭乙良去推銷我公司的貨物,沒有義務還款。對其余證據沒有異議。
原告質證意見:對己方申請調取證據沒有異議。對被告宏源利盛公司提交整理的轉賬記錄中涉及我公司向其轉賬及該公司退還我公司款項均無異議,其余兩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銀行回單中對宏源利盛公司向我方轉款的無異議,另一筆轉賬與本案無關。賬戶明細中對宏源利盛公司收到我公司轉賬款項無異議,但其向唐山越恒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轉賬的款項與本案無關。唐山越恒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企業信息打印件與本案無關。宏源利盛公司收到我方款項,并退還過部分貨款,我方與宏源利盛公司具有買賣合同關系,其向第三方支付款項,與本案無關。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8日原告與被告宏源利盛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宏源利盛公司購買規格型號6寸的鍍鋅管,數量44.635噸,單價5590元,金額為249509.65元;規格型號4寸的鍍鋅管,數量26.75噸,單價5230元,金額為139902.5元;規格型號3寸的鍍鋅管,數量6.59噸,單價5250元,金額為34597.5元;合計金額為424009.65元;運輸方式為汽運送到工地,運費由買受人承擔;合同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自雙方簽訂蓋章起生效;雙方約定:先付款后發貨,以實際數量單價結算。買賣協議尾部出賣人:宏源利盛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宏剛;買受人:潤農公司,委托代理人:佟立亞。該買賣協議系由被告郭乙良加蓋被告宏源利盛公司公章后以微信照片方式發送給原告方的業務員佟立亞,佟立亞打印后加蓋原告印章,再以微信照片形式發送給被告郭乙良。買賣協議簽訂后,原告2019年2月20日通過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62×××07賬號向被告宏源利盛公司在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紅門支行09×××37賬號轉賬424009.65元。因被告宏源利盛公司未按買賣協議約定向原告發貨,2019年5月1日被告郭乙良與原告方的業務員佟立亞簽訂還款協議,內容為“還款協議甲方:潤農公司乙方:北京良輝偉業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輝偉業公司)(1)宏源利盛公司(2)乙方經手人:郭乙良第一條:甲乙雙方經對賬,良輝偉業公司(1)尚欠甲方貨款187961.6元,大寫: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陸角整,宏源利盛公司(2)尚欠甲方424009.65元,大寫:肆拾貳萬肆仟零玖元陸角伍分整第二條:乙方宏源利盛公司已退貨款51851.07元,大寫: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零柒分整,余欠372158.58元大寫:叁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伍角捌分整第三條:經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尚欠甲方貨款合計560120.18元大寫:伍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元壹角捌分整第四條:由于乙方資金困難一直未還款,乙方承諾于2019年5月25日償還所欠款560120.18元大寫:伍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元壹角捌分整第五條:乙方承諾按時足額給付,如未按時付款甲方就剩余貨款就(向)玉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用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委托人:佟立亞乙方還款人:郭乙良189108088862019年5月1日星期三本協議一式三份”。還款協議簽訂后,二被告未給付原告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宏源利盛鋼鐵物資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72158.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82元,財產保全費2520元,合計9402元,由被告宏源利盛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莉
人民陪審員王洪秋
人民陪審員劉全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曉麗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