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郭乙良、北京良輝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29民初3262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農公司)與被告郭乙良、北京良輝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良輝偉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守學、黨春詠,被告良輝偉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乙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潤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返還原告貨款187961.6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標準支付自2019年5月26日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事實和理由:被告郭乙良系被告良輝偉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9年1月14日郭乙良以良輝偉業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買賣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銷售68.582噸鍍鋅管,合同總價368971.16元,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告支付上述貨款。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發貨33.645噸,貨值181010.1元,但余下價值187961.60元的貨物被告一直未交付。2019年5月1日經原、被告協商,被告確認欠款金額為187961.60元,并承諾于2019年5月25日前還清。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如期返還貨款,故起訴。
郭乙良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良輝偉業公司辯稱,2019年1月16日我公司收到原告電匯368971.16元,根據郭乙良的要求同日我公司向東鵬博大(天津)實業有限公司付款353417元,同年1月22日我公司應郭乙良要求退回原告2625.44元。我公司與原告沒有業務關系,都是郭乙良借用我公司賬戶走賬,和我公司沒有利害關系。
當事人圍繞各自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以下證據:一、被告良輝偉業公司工商信息查詢單打印件一份;二、工業品買賣協議打印件兩份;三、借記通知、電子回單各一份;四、還款協議一份。
被告良輝偉業公司提交以下證據: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三張、光大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一份、北京農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打印件一份、交易明細打印件三份。
被告良輝偉業公司質證意見:原告證據中,證據四是郭乙良和原告訂立的,我方未簽字蓋章,不知道此事,與我方無關,應由郭乙良承擔償還責任。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原告質證意見:被告良輝偉業公司證據中,微信截圖是李虹剛與郭乙良的聊天記錄,主要內容是給王海利打款,王海利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無關。該證據是復印件,不認可真實性。對我方向被告良輝偉業公司匯款的光大銀行電子回單沒有異議。農商銀行的電子回單是被告良輝偉業公司與東鵬博大的轉賬記錄,與本案無關,不能證實是郭乙良的個人行為。交易明細打印件對我方支付被告良輝偉業公司368971.16元沒有異議,第五筆是被告良輝偉業公司與東鵬博大的資金往來,與本案無關。李國明與王海利的轉賬記錄與本案無關。良輝偉業公司轉賬給原告2625.44元的交易記錄是復印件,不能證實真實性,我方庭下與我方財務核實后再確認。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4日原告與被告良輝偉業公司簽訂北京市工業品買賣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良輝偉業公司購買規格型號為5寸的鍍鋅管,數量68.582噸,單價5380元,合計金額368971.16元(含16%增值稅);運輸方式為汽車運到工地,運費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自雙方簽訂蓋章起生效;雙方約定:先付款后發貨,以實際數量單價結算。買賣協議尾部出賣人:良輝偉業公司,聯系人:郭乙良;買受人:潤農公司,聯系人佟立亞。該買賣協議系由被告郭乙良加蓋被告良輝偉業公司公章后以微信照片方式發送給原告方的業務員佟立亞,佟立亞打印后加蓋原告印章,再以微信照片形式發送給被告郭乙良。買賣協議簽訂后,2019年1月16日原告通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79×××53賬號向被告良輝偉業公司在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店支行09×××94賬號轉賬368971.16元。因被告良輝偉業公司未按買賣協議約定數量向原告發貨,2019年5月1日被告郭乙良與原告方的業務員佟立亞簽訂還款協議,內容為“還款協議甲方:潤農公司乙方:良輝偉業公司(1)北京宏源利盛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利盛公司)(2)乙方經手人:郭乙良第一條:甲乙雙方經對賬,良輝偉業公司(1)尚欠甲方貨款187961.6元,大寫: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陸角整,宏源利盛公司(2)尚欠甲方424009.65元,大寫:肆拾貳萬肆仟零玖元陸角伍分整第二條:乙方宏源利盛公司已退貨款51851.07元,大寫: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零柒分整,余欠372158.58元大寫:叁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伍角捌分整第三條:經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尚欠甲方貨款合計560120.18元大寫:伍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元壹角捌分整第四條:由于乙方資金困難一直未還款,乙方承諾于2019年5月25日償還所欠款560120.18元大寫:伍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元壹角捌分整第五條:乙方承諾按時足額給付,如未按時付款甲方就剩余貨款就(向)玉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用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委托人:佟立亞乙方還款人:郭乙良189108088862019年5月1日星期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原告自認還款協議中記載的被告良輝偉業公司拖欠187961.6元,未扣減被告良輝偉業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轉賬的2625.44元,被告良輝偉業公司實際下欠原告貨款185336.16元。還款協議簽訂后,二被告未給付原告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良輝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85336.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河北潤農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59元,財產保全費1520元,合計5579元,由原告負擔78元,被告良輝偉業公司負擔5501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莉
人民陪審員王洪秋
人民陪審員劉全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曉麗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