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巫小奕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5178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巫小奕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47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稱,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1.請求依法改判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依然存續;2.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應支付被上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424.67元。事實與理由:上訴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巫小奕雙方于2017年8月16日在成都市高新區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在地為成都市高新區,后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安排巫小奕至合作伙伴處(廈門螞蟻搬家有限公司)幫助指導工作,在此期間巫小奕與合作伙伴(廈門螞蟻搬家有限公司)的客戶發生爭吵行為,收到客戶投訴,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員工不良行為管理標準》,對巫小奕提出批評與指導,為此巫小奕心生怨意,不愿到公司上班,但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從未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巫小奕也未按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申請,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勞動合同關系并未解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請法院依法改判。
巫小奕辯稱,1.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被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解除。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系依然存續。巫小奕提交的微信證據真實地反映了其被開除的事實。2.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巫小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6920.68元,同時支付拖欠工資8142.04元。仲裁裁決書中確定的賠償金為24424.67元,出現了計算錯誤,將巫小奕2018年12月工資7386元計為5886元,2019年6月工資6564元計為6657元。按工資流水單12月實發工資總額74666元,月平均工資為6222.17元,應支付賠償金為24888.68元。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按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因此,在實發的月平均工資6222.17元基礎上加上社會保險費293元、水電費200元、衛生費15元的扣除額得出月應得工資為6730.17元,上訴人實際應支付賠償金共計26920.68元。
上訴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和巫小奕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依然存續;2.請求判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不支付巫小奕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4424.67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與巫小奕于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巫小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4424.67元;三、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巫小奕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的工資合計人民幣8142.04元;四、駁回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中,巫小奕提交新證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一份,擬證明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開除了巫小奕這一事實,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確實是公司代表與巫小奕之間的聊天記錄,但并不能證明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巫小奕擅自離開了公司,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想要極力挽回巫小奕。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對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榮文
審判員童慶勇
審判員謝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清影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