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芳、孫淑英等與代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902民初396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淑芳、孫淑英、肖金剛、肖美嶺與被告代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滄州公司)、滄州恒昌石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金剛以及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被告代文,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仉菁華,被告恒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明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淑芳、孫淑英、肖金剛、肖美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代文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07021元;2.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恒昌公司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被告代文駕駛冀J×××××重型罐式貨車(所有權人為被告恒昌公司)沿渤海路與104國道北側富強修理廠門前東西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上述地點向北左轉駛入104國道時,適逢肖連明(已故)駕駛電動自行車沿104國道中心線西側車道由北向南駛來,兩車相撞,致肖連明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2019年6月21日,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第130902120190000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代文負事故全部責任,肖連明無責任,原告與三被告就后續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并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公司辯稱,請法院核實我方投保車輛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是否合法有效,如不存在拒賠免賠情形,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因為本次事故中駕駛員存在變更現場的情況違反道交法第70條的規定,對商業三者險部分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承擔。
被告恒昌公司辯稱,1、對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請法庭依法審查,公正裁決。2、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三者險限額是100萬元,應當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認可。3、對我方包括司機代文已經賠付的款項,本案中應當一并計算,在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返還我方。
被告代文辯稱,對方對我出具了諒解書,已經支付的款項有收條,請法庭審查,其他同恒昌公司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3日,被告代文駕駛冀J×××××重型罐式貨車沿渤海路與104國道北側富強修理廠門前東西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時,適逢肖連明駕駛電動自行車沿104國道中心線西側車道由北向南駛來,兩車相撞,致肖連明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發生事故后代文下車查看完事故情況后,又駕駛冀J×××××號車繼續向東北發放行駛了12.8米左右,將事故現場變動。經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代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肖連明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肖連明被送往滄州市人民醫院救治,于2019年5月17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期間共計住院治療4天。被告代文系被告恒昌公司員工,被告恒昌公司系冀J×××××號事故車輛的車主,該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9)冀0902刑初23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代文犯交通肇事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另查明,原告郭淑芳系肖連明母親,原告孫淑英系肖連明妻子,原告肖金剛、肖美嶺系肖連明兒女。2019年5月17日,肖連明家屬出具收條,確認收到代文支付喪葬費30000元,該款系被告恒昌公司墊付。2019年8月27日,被告恒昌公司為原告方支付律師費35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代文與肖連明家屬達成諒解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代文一次性賠償給肖連明家屬180000元作為保險之外的補償;2019年6月30日,原告肖金剛出具收條確認收到上述180000元(其中100000元系被告恒昌公司出資,80000元系被告代文出資)。2019年7月25日,經代文與肖連明的家屬再次協商,雙方同意待肖連明家屬配合代文去檢察院和法院出庭諒解后代文再補給肖連明家屬70000元,原告方亦已收到代文支付的該筆款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淑芳、孫淑英、肖金剛、肖美嶺各項損失共計288117.55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滄州恒昌石化運輸有限公司墊付喪葬費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35.1元,由原告郭淑芳、孫淑英、肖金剛、肖美嶺承擔2592.69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2342.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上訴訟操作,或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祁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佳月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