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洪波與馬建剛、吳冰、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0)兵民申65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龍洪波因與被申請人馬建剛、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新創公司)、吳冰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2019)兵12民終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洪波申請再審稱,1.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涉案承諾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對方未支付完畢勞務費的情形下作出,故承諾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2.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是勞務合同糾紛,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新創公司和吳冰承擔連帶責任。3.新創公司、吳冰、馬建剛在本案中存在非法轉包和違反分包行為,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龍洪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龍洪波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正遠
審判員阿曼古麗·阿不都熱依木
審判員劉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何小龍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