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太勝與程華宗、新縣瑞通公共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523民初340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扶太勝與被告程華宗、新縣瑞通公共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扶太勝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程華宗、被告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55754.26元(不含被告先期墊付的部分費用);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6日9時10分許,程華宗駕駛豫S×××××號大型客車行至新縣陡山河鄉槐店村村部門前路段時,撞上路邊行人扶太勝,造成扶太勝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由程華宗負全部責任,扶太勝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扶太勝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等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扶太勝經光山紫弦法醫鑒定所鑒定三期時間為誤工期45天,護理期7天、營養期30天。被告程華宗是新縣瑞通公共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的大巴司機,新縣瑞通公共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交通事故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在核實駕駛人及駕駛車輛駕駛證和行車證均無保險免責的前提下,我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就原告的醫療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百分之十的非醫保用藥;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我司不予承擔;如投保車輛存在法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或者商業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對于法定和約定免責部分依法不予賠付。
被告程華宗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在事故發生后墊付費用6763.84元(含現金4500元、墊付門診醫療費1253.84元、在村醫療點治療費用660元、晚餐150元、蘇煙200元)。
被告客運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商業險,系掛靠在客運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扶太勝經濟損失44310.67元;
二、原告扶太勝退還被告程華宗先期墊付費用6413.84元;
三、駁回原告程華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元,減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扶太勝承擔143元,由被告程華宗承擔4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徐慶鐘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