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與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002民初2240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訴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曹建軍、程俊紅、鄭紅初、彭蘭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亞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曹建軍、程俊紅、鄭紅初、彭蘭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借款利息1534.14元(以本金45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3075%,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3196.48元)及罰息(以本金45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46125%,自2018年7月28日計算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復利(以未支付的利息1534.1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46125%,自2018年7月28日計算至還清借款利息之日止),截止2020年2月21日,共欠貸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共計731460.67元;2.確認原告對被告曹建軍質押給原告其持有的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10060000元股權在上述債權及訴訟費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被告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曹建軍、程俊紅、鄭紅初、彭蘭花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七被告連帶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24日,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5日,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向原告申請使用最高4500000元的授信額度。2017年7月24日,被告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被告曹建軍、程俊紅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被告鄭紅初、彭蘭花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均自愿為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授信額度向原告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曹建軍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自愿以其持有的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10060000元股權為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授信額度向原告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原告為質押權人。2017年7月27日,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使用上述授信額度向原告貸款4500000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年利率6.3075%,逾期加收50%的罰息,原告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現貸款已到期,被告卻未按約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故訴至法院。
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曹建軍、程俊紅、鄭紅初、彭蘭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限內,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向原告申請使用最高4500000元的授信額度。2017年7月24日,被告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被告曹建軍和程俊紅、鄭紅初和彭蘭花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均自愿為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授信額度向原告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被告曹建軍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自愿以其持有的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10060000元股權為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授信額度向原告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原告為質押權人。2017年7月27日,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使用上述授信額度向原告貸款4500000元,借款用途為購苗木,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7日,借款年利率為6.3075%,如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經核算罰息利率為年利率9.46125%),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照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一次還本。2017年7月27日,原告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借款期限內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足額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20日,后于2018年7月27日支付利息3196.48元。下余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未支付,形成本案訴訟。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1534.14元(以本金45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3075%的標準,自2018年7月21日計算至2018年7月27日,計4730.62元,扣除已支付利息3196.48元)、罰息(以本金45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46125%的標準,自2018年7月28日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復利(以未支付的利息1534.1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46125%的標準,自2018年7月28日計算至還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以上事實,有《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單位借款憑證、對賬單、還款計劃信息表、股東會決議、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534.14元、罰息(以本金45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46125%的標準,自2018年7月28日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復利(以利息1534.1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46125%的標準,自2018年7月28日計算至還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曹建軍、程俊紅、鄭紅初、彭蘭花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對被告曹建軍的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10060000元股權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和訴訟費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29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6145元,由五被告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夢娜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