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滿與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梨樹縣昭蘇太河環境污染整治辦公室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322民初300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梨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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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3年6月3日,新元建筑公司項目經理楊立富,將其承包的梨樹縣昭蘇太河污染防治工程項目交給原告進行實際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工程價款217024元,經多次催要,未予給付。楊立富、朱紅濤、新元建筑公司欠款事實存在,昭蘇太河環治辦未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存在過錯,且未全額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請求四被告共同連帶給付尚欠工程款,訴訟費由被告方負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谷滿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555元,退回原告谷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建華
審判員張洪光
審判員王建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沐陽
判決日期
2020-06-30